索引号: | 002654219/2021-2844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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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文号: | 云建设〔2020〕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6—202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限制期房转让,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预售资金审核及网签合同备案。
二、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禁止办理期房转让、转按揭手续,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规办理变更购房人姓名的行为。
三、开发企业申请网签合同备案的必须一次性上传《商品房预(现)售买卖合同》、购房户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房款缴纳凭证、发票、具结书情况说明等完整的资料,资料不齐全的系统将自动撤回,不予备案登记。
四、买卖双方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含调解书)、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未办理(或已撤销)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用于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开发企业须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收回。
五、对依法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须按原合同价进行公开销售。
(一)将所退房源在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处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该商品房的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幢号房号、建筑面积、附属的车库(位)和杂物间的建筑面积或实际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单位房价和总价款、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方式、交付使用日期、报名时间及地点、售楼处电话等。
(二)房源报名认购人数超过1人的,须以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购买人;只有1人的,唯一认购人即为摇号中签人。公开销售过程由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销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若公示到期后无人报名的,可由开发企业自行对外销售。
(三)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总价款等内容应与公示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报我局重新资金审核备案,除原有资料外,还须上传以下资料:公证书、开发企业与原购买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含调解书)、原买卖合同。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