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622/2021-278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凤凰山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文号: | 凤凰山办发〔2020〕41号 |
各科室(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企业,街道下属各单位:
现将《凤凰山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
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印发
凤凰山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街道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影响和威胁我街道甚至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区域内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和严重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陆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设施)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等村民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街道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街道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 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街道办事处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行政村、社区、企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民兵应急分队等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凤凰山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
主 任:李禄伟 雷春华
副主任:陈晓华 蓝 菲
成 员:张文军 黄伟堂 林 政 章首林 阙夏波
刘晓东 魏刘仙 陈 捷 官新荣
应急委员会是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凤凰山街道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村、企业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村及各职能办公室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领导和职能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街道党工委书记任总指挥,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副总指挥,各相关职能办公室为主要成员。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职能办公室,各职能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以下应急预案。
1.设立凤凰山街道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台风、暴雨、洪水、冰雹、干旱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部地区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畜饮缺水应急工作。
2.设立凤凰山街道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
3.设立凤凰山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4.设立凤凰山街道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以下应急预案。
1.设立凤凰山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设立凤凰山街道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基础设施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设立凤凰山街道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设立凤凰山街道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5.设立凤凰山街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三)经济商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救援预案。
1.设立凤凰山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设立凤凰山街道道路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道路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3.设立凤凰山街道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
4.设立凤凰山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5.设立凤凰山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6.设立凤凰山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7.设立凤凰山街道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四)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救援预案。
1.设立凤凰山街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设立凤凰山街道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五)设立凤凰山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由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六)设立凤凰山街道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暴力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暴力事件的应急工作。由社会治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七)视情设立其他应急指挥部。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职能办公室(中心)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 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镇区域内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村、重点企业,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职能办公室(中心)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街道办公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村、社区、企业及职能办公室(中心)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街道总值班室(电话:5131365)。对全街道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第十三条 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四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街道视情况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县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街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街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村、及职能办公室(中心)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民兵应急分队为突击力量,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六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村、企业和个人要立即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5131365)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 110、119、120 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街道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办公室(中心)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五)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并上报县政府。
(二)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 难者尸体。
(三)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五)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渠道,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
(三)各行政村、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 性能和存放位置。
第二十五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一)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街道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六)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 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七)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办公室(中心)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
第三十二条 条要根据现有职能和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参加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