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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丽水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等机构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7 14:26:14 信息来源:云和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等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0]40号)精神,经市民政局牵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以共保体形式承保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期限2年期满后,经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满意的,可续签1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一)养老服务等机构综合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包括公办、民办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庇护)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各县(市、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其中8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必须全覆盖,60至79周岁的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保险,在原有保障范围内进一步提升老年人意外险覆盖面。  

二、保费标准

(一)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标准

序号

养老机构类别

保费

1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85.00元/年·

2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

470.00元/年·

3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400.00元/年·

(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保费标准

序号

类别

保费

1

60-69周岁老年人

28.00元/年·

2

70-79周岁老年人

37.00元/年·

3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48.00元/年·

注: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保费由运营主体出资,以投保时实际入住人数作为投保依据,以养老(残疾人)机构管理系统登记的入住人数为准,必要时提供当月入住人员花名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老年人意外伤害保费由县级政府统一出资承保。

三、保险期限及承保联系单位

保险期限共两年,一年一投保。为确保下一年度的全市保险期限统一,2021年度终保时间应统一为2021年12月31日,起保时间原则上统一为2021年1月1日,2022年度保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单位,负责所有县市区的承保联系工作。

四、保险经纪服务

根据市民政局统一采购,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作为丽水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保险经纪人,负责丽水市养老服务纠纷调解中心的设立和日常运营,负责项目纠纷的处理及保险案件索赔工作。各地养老机构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项目的理赔统一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负责。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养老机构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提高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必进行,一时无法进行工作移交的,卫健部门要按此通知要求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与人保公司各地的联络员联系(联系详表附后),做好协调、沟通、指导工作,同时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统保和预算工作,进一步提升老年人意外险覆盖面,积极争取财政预算,落实好惠民、利民保险政策,扎实做好民生工程。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清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参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杜绝漏保现象的发生,未参保机构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类扶持补助。

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指导、协调做好参保工作。根据机构改革要求,老年人福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福利工作还在卫健部门的要及时做好工作移交,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顺利

附件:各地人保公司联系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