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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681/2021-25902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白龙山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4-27
文号: 白龙山委〔2021〕19号
关于印发《白龙山街道村(社)主职干部“干事承诺”“辞职承诺”综合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白龙山街道  责任编辑: 程可欣  发布时间: 2021-04-27 09: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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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经合社:

经白龙山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白龙山街道村(社)主职干部“干事承诺”“辞职承诺”综合运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白龙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白龙山街道村(社)主职干部“干事承诺”“辞职承诺”综合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村(社)主职干部干事创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执行力、凝聚力、战斗力,高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居民自治公约》《居民代表会议规则》《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等有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村(社)主职干部为街道各行政村、社区、经合社的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经合社社长。

第三条 “干事承诺”“辞职承诺”综合运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负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权责一致、有功必赏、违规必究、奖惩结合的原则,准确定性、审慎运用。

第四条 对“干事承诺”“辞职承诺”的运用形式,分为以下五种:

(一)正向激励。对完成“干事承诺”年度目标任务,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经街道党工委综合评价,纳入党支部星级评定以及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批评教育或约谈提醒。对“干事承诺”和其他相关工作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约谈提醒,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责令其依规整改。

(三)诫勉谈话。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根据失职失责情况采取停职教育、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由街道纪工委按程序处理。

涉嫌违法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予以诫勉:

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上级按照有关政策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

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

7.其他诫勉情形。

诫勉期满后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责令辞职。任期内累计受诫勉2次的,采取停职教育;累计受诫勉3次及以上的,责令辞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或“干事承诺”事项的;

2.因主观原因没有履行好村(社)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建责任清单的;

3.因个人原因闹不团结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4.长期外出(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5.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苗头,掌握信息不事先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的;

7.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未完成消除集体经济薄弱任务的;

9.其他情形。

任期内累计2次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责令辞职。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干事承诺”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年度考核低于60分的,第一年亮黄牌并进行批评或约谈,第二年仍未完成亮红牌,并责令辞职。任期内累计出现两次黄牌的,进行停职教育;累计三次黄牌的,责令辞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责令辞职:

1.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违规决策管理和严重失职失误的;

3.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严重影响村(社)班子或村(居)民团结的;

4.组织参与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有严重违法用地、乱占耕地建房、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

5.本村(社)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擅自离岗或不主动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性质恶劣的;

6.本人因违法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及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因“黄赌毒”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判处刑罚的;

8.其他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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