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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2-08 信息来源:云和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6日)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努力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浙委发〔2018〕16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13号)、《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对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的深远意义,以“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让农户彻底摆脱地质、气象等灾害威胁,摆脱地理条件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制约,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发展的根本路径,进一步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共享“小县大城”发展战略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要着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建设、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工作有机结合;规划编制要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规划的配套衔接。

2.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既要完善“县里抓推动、乡镇(街道)抓行动”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发挥乡镇(街道)、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更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让农户自主选择搬迁时间、安置方式等。通过积极引导,促进农

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帮助农户实现“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3.坚持整村搬迁、搬后利用。立足我县实际,坚持以整村搬迁为主,零星搬迁为辅。合理划分搬迁范围和搬迁时序,积极做好搬后利用工作,加大农村可复垦用地的盘活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4.坚持一户一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搬迁安置对象,分门别类制定相应政策,切实增强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5.坚持产城融合、促农增收。通过人口搬迁集聚,加快要素的空间优化配臵,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布局优化。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促进转产转业、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走好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

6.坚持市场运作、灵活安置。积极探索市场化安置小区建设新路径,合理利用公寓安置、商品房嵌入安置、有土安置、其他安置等方式;创新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新思路,促进安置方式多元化;通过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与梯度转移安置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安置空间布局的科学性。

(三)主要目标

积极引导搬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有计划向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等区域梯度转移,2019-2023年全县完成搬迁不少于6000人,力争完成搬迁10000人以上。加快推进安置小区建设,统筹谋划好新的安置小区,不断完善安置小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安置小区社区建设,探索安置小区社区治理新模式,努力帮助搬迁农户实现异地发展增收致富。

二、实施范围

(一)高山远山和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的区域和紧水滩、石塘、玉溪库区内发展条件较差的区域;

(二)经认定的气象灾害易发和地质灾害潜在隐患区域;

(三)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区域或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范围的区域;

(四)列入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的区域;

(五)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扶持对象

户籍和房屋均在“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范围内的原农业户籍人员。户籍以申报时公安机关提供的实际在册人员为准;房屋需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无产权证的,由村出具证明,所在乡镇(街道)组织认定。符合下述(一)(二)条所列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扶持对象

1.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结婚登记,省内户籍的需将户籍迁入,方可享受扶持政策;省外人员户籍经认定确无法迁入的,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2.原户籍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时因就学户籍已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原户籍在实施范围内,因大中专入学转为非农户口,现户籍在本县范围且长期居住在实施范围内的人员。

3.原户籍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时属现役军人,部队二级以下(含二级)士官。

4.原户籍在实施范围内,在2014年12月15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将户籍迁至县域内非大搬快聚政策扶持范围的人员(因婚嫁的除外)。

5.户籍在实施范围内,与申报人不同户的父母、祖父母等,确由其赡养的,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同胞兄弟姐妹签字同意,可与申报人合并申报;与申报人不同户的三代直系、旁系血亲单人户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确由其扶养的,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供扶养协议可与申报人合并申报。

6.紧水滩、石塘水库后靠移民参加移民农转非方式(含跨库移民农转非)安置的,现户籍仍在原所在地的人员;玉溪、沙铺砻水库因水库建设参加农转非方式安置的,现户籍仍在原所在地的人员。

7.低收入农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扶持对象

1.已享受过异地搬迁扶持政策(含水源地保护人口转移、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人员。

2.因婚嫁到实施范围外的人员。

3.除婚嫁外,在2014年12月15日以后将户籍迁入实施范围内的人员。

4.户籍虽在实施范围内,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人员。

5.至申报扶持政策之日下落不明满四年(以法院公告或调查属实为准)的人员。

6.在申报扶持政策之日前死亡的人员和申报扶持政策之日后出生的人员。

7.原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后又自愿退回政策的人员。

8.户籍为死亡未销、迁出未销等应销未销人员。

9.在实施范围内无住房或只有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的农户(因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无房户除外)。

10.纳入政府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

11.属不合理分家析产的农户。

12.实施范围内,属联体房住宅且为多户共有,无法拆除的,不列入扶持对象。

四、搬迁和安置方式

(一)搬迁类型

1.整村搬迁。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搬迁。

2.零星搬迁。以户为单位实施搬迁。

3.低收入农户搬迁。在申报搬迁时,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进行搬迁。

(二)安置方式

1.公寓安置。自本政策出台后,扶持对象自行拆除旧房并签订复垦协议,在县政府批准的集中安置小区购房进行安置的方式。申购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中安置公寓农户,户籍人口必须是2人以上(含2人)。

取得公寓安置申购资格后,又自行退出的农户,5年内限制购买集中安置公寓房(退出时属零星搬迁,现实施整村搬迁的对象除外)。

2.商品房嵌入安置。自本政策出台后,扶持对象自行拆除旧房,签订复垦协议,并在县域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3.有土安置。自本政策出台后,扶持对象自行拆除旧房,签订复垦协议,经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批准,在乡镇(街道)、村统一规划安置小区内采取自建房进行安置的方式。自建房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4.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用于安置搬迁的低收入农户,整村搬迁的低收入农户优先安置。符合集中供养的人员,原则上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5.其他安置。扶持对象自行拆除旧房,并签订复垦协议和安置协议,选择合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建房(购房)或以其他方式自行安置,领取相应补助的安置方式。

“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整村搬迁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五、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以户为单位,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且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一)安置补助标准

1.公寓安置补助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公寓安置的,整村搬迁3万元/人、零星搬迁1.5万元/人。另外,每人可享受购房补助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1200元的补助,实际购房面积少于每户享受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外公寓安置的,补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2.商品房嵌入安置补助标准。整村搬迁 3万元/人、零星搬迁 1.5万元/人。另外,每人可享受购房补助面积 20平方米,平方米给予1500元的补助,实际购房面积少于每户享受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3.有土安置补助标准。整村搬迁2万元/人、零星搬迁1万元/人。

4.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补助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安置的,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县城规划区外安置的,按1.5万元/人给予补助。共有产权房购买方式及廉租房租赁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安置补助标准。整村搬迁4.2万元/人、零星搬迁2.1万元/人。

本政策开始实施之日前,已享受零星搬迁补助政策的农户,现实施整村搬迁的,按原享受异地搬迁政策的整村搬迁补助标准给予补差。

(二)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

低收入户在同等搬迁安置类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低保1万元/人、低边 0.5万元/人的补助。

(三)自愿先行腾空奖励

搬迁户自愿先行腾空原住房(含附属建筑物)并办理腾空手续的,按 3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宅基地复垦奖励标准

拆除旧房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按拆除主房建筑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辅助生产生活用房300元/平方米、天井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旧房拆除并签订复垦协议后,奖励50%;复垦完成验收后,再奖励 50%。本政策出台前未实施宅基地复垦的异地搬迁户,在完成宅基地复垦验收后,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兑现奖励;搬迁过程中,涉及不符合搬迁条件人员的房屋,自愿拆除并进行复垦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兑现奖励。本政策出台前,已享受过其他人口转移拆房补助政策或已完成宅基地复垦验收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五)其他

1.在大坪、岗头等县政府批准的集中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先报名、先拆房、先选房的原则,通过发放竞争性公寓安置房票等形式,进行竞争性安置。集中安置小区公寓实行限价购买,安置小区建设实行带限价方案公开挂牌出让。集中安置小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所取得的收益用于小区管理服务。

2.经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并由乡镇(街道)或村统一规划建设的有土安置小区,根据实际吸纳大搬快聚搬迁人口,按 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补助。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用于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3.扶持对象的旧房拆除并实施复垦后,新增耕地归村集体所有。扶持对象的旧房被认定为“可复兴再利用”的,房屋腾空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归村集体后,参照复垦标准给予奖励,旧房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4.鼓励农民搬迁后将农村土地、山林等资产流转到村集体,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收储、流转、营管理等服务职能,促进资产资源开发利用。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协调指导。

5.扶持对象搬迁进城落户后,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其在原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权、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保持不变,拥有的股份可依法继承或流转。

6.大搬快聚扶持对象必须将户籍迁入安置地所在社区。

六、申报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

(一)整村搬迁申报审批程序

1.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2.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搬迁扶持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向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附拆房协议、宅基地复垦协议和安置协议),经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零星搬迁申报审批程序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2.初审合格的对象,凭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名登记;

3.经乡镇(街道)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附拆房协议、宅基地复垦协议和安置协议)。

(三)验收标准

搬迁农户与乡镇(街道)签订协议并拆除旧房,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并兑现补助政策:

1.公寓安置的,以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和拆除旧房为准。

2.商品房嵌入安置的,以签订购房合同和拆除旧房为准。

3.有土安置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和拆除旧房为准。

4.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的,以取得安置资格和拆除旧房为准。

5.其他安置的,以签订安置协议和拆除旧房为准。

自然村或行政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5-10户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 2户<含>;5户<含>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1户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实施整村搬迁后的剩余未搬迁对象,日后再申请搬迁的,只能享受零星搬迁补助标准。

(四)验收程序

1.整村搬迁。由申报村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街道)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2.零星搬迁。扶持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后,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进行拆房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资金筹集与拨付

1.资金筹集。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县级“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整合省异地搬迁专项资金、市级奖补资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统筹库区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以及宅基地复垦等项目资金,各安置小区项目前期经费由县财政安排,给予保障。

2.资金拨付。采用公寓安置方式的扶持对象,在完成资格审核、协议签订、旧房拆除、验收、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领竞争性公寓安置房票,凭房票进行选房、购房,并直接抵扣购房款,拨付安置补助资金;采用商品房嵌入安置的扶持对象,在完成资格审核、协议签订、旧房拆除、验收、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凭购房合同、发票拨付补助资金;采用有土安置方式的扶持对象,在完成资格审核、协议签订、旧房拆除、验收、公示无异议并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后,拨付补助资金;采用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其他安置的扶持对象,在完成资格审核、协议签订、旧房拆除、验收、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拨付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县委、县政府成立“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整合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建立“一套人马、一张图纸、一枚公章”的工作推进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严格把好申报审核关,并对申报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职责落实,压实责任。“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作为推动乡村振兴、农民增收的标杆性项目来抓,形成推进的“合力、动力、推力、能力、活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激励等工作推动机制,确保大搬快聚工作落在实处。

(四)加大政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报纸、微信以及村务公开栏宣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提高干部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

八、附则

1.雾溪水源地扶持对象按《云和县县城饮用水源地(雾溪)保护人口转移实施方案》(云委办发﹝2013﹞99号)文件执行;大搬快治扶持对象按《云和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云委办发﹝2017﹞28 号)文件执行;崇头镇砻铺村

地质灾害点整村搬迁避让搬迁户按《云和县崇头镇砻铺村地质灾害点避让搬迁安置方案》(云政办发﹝2011﹞87号)文件执行。

2.在申请扶持政策过程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乡镇(街道)和指挥部办公室五年内不予受理、审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将优惠政策予以收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实施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和县深化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工程实施办法》(云政发﹝2010﹞23 号)同时废止,正在实施的异地搬迁对象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附件:1.2019-2023年“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表

2.云和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各单位责任分工

附件1:

2019-2023年“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

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表

项目名称

所在

乡镇

街道

规划

用地

面积

(亩)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规划

建设

安置房

(套)

规划

安置

人数

(人)

大坪大搬快聚

安置小区

(大坪四期)

白龙山

街道

106

141500

1150

4600

岗头

安置小区

白龙山

街道

29.51

48800

321

1400

沈岸

安置小区

元和

街道

24.7

17788

64

200

西滩头

安置小区

石塘镇

33.8

21211

75

230

合计

194.01

229229

1610

6430

附件2

云和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

各单位责任分工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政策制定与宣传、规划编制、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组织整村搬迁验收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搬迁农户的基层党组织组建和调整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抽调工作,将“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完成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以及村两委干部使用提名的重要依据;负责做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与省、市主管部门工作对接,指导建设用地复垦后续耕种工作,支持搬迁农民参加各类新型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做好“可复兴再利用”农房(历史文化村落需保留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负责做好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安置小区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大搬快聚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安臵小区选址、规划、土地出让、建房审批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潜在隐患区域的认定;负责拆除房屋产权证的注销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乡镇(街道)做好旧房(主房、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天井)认定、占地面积测量、拆房验收、宅基地复垦工作;负责组织宅基地复垦验收工作;负责做好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前);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筹措、管理、监督、拨付工作,以及协同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涉及文物保护的认定、协助做好“可复兴再利用”(梯田景区旅游村需保留历史建筑)农房的认定等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搬迁农户的婚姻状况及低收入农户、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和证明材料提供等工作;负责做好搬迁农户安置小区(点)幸福社区创建工作;依法保障搬迁农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好搬迁农户的社会救济和后续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大搬快聚安置小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可复兴再利用”农房(传统村落需保留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工作;协助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做好旧房(主房、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天井)认定、占地面积测量、拆房验收、宅基地复垦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搬迁农户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以搬迁低收入农户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及时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岗位;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征收中心:负责落实“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项目土地征用工作,统筹安排整村搬迁廉租房及共有产权房调配等工作;协助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做好旧房(主房、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天井)认定、占地面积测量、拆房验收、宅基地复垦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资源布局,确保搬迁人员子女按规定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执法局:协助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做好旧房(主房、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天井)认定、占地面积测量、拆房验收、宅基地复垦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移民工作中心:负责库区移民身份认定、避险解困资金争

取等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金: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各大银行对搬迁农户购、建房及后续创业等信贷优惠扶持政策;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各自辖区内“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工作;负责做好旧房(主房、辅助性生产生活用房、天井)认定、占地面积测量、拆房验收工作;负责扶持对象申报资格审核、监督管理、信访维稳;负责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处理和实施;协助做好“可复兴再利用”农房的认定;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安置小区的政策处理、规划及建设工作;负责做好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

主送: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2019年11月7日印发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