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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推进精准脱贫工作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推进精准脱贫工作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致富,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4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与对象 年度内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 二、扶持政策内容 扶持政策包含产业帮扶、就业帮扶、金融帮扶、搬迁帮扶、社会保障帮扶、社会救助帮扶、结对帮扶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产业帮扶 对家庭有一定劳动力,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增收愿望的低收入农户,实施产业帮扶措施,鼓励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产业增收项目。每年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因地因户施策,重点扶持发展“茶、菌、果、蔬、竹、畜、禽”等特色种养业,并对所需的种子、种苗、农资化肥及其生产配套机具设施购置等支出进行补助;对从事来料加工、家政服务、企业务工等产业的低收入农户,给予一定额度的就业劳务补助。每户叠加补助不超过5000元。产业扶持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就业帮扶 1.开展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低收入农户“一户一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对低收入农户开展免费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专项技能。根据产业发展,开展实用技术和服务技能培训,在农业技术推广员、动物防疫员、森林防火员、计生服务员等岗位上予以优先安排录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社保局) 2.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充分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乡镇(街道)、村在实施村庄提升改造和道路维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确保全县 60%以上的公益性岗位面向低收入农户。(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3.鼓励低收入农户盘活闲置房屋。低收入农户将闲置房屋租赁给企业或个人用于经营农家乐民宿,租赁房屋建筑总面积达100平方米(含)以上,且签订5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凭租赁合同和农家乐民宿的评定凭证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金融帮扶 1.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不含购买商品房、装修等非生产性的贷款)贷款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3%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扶贫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放贷。(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2.贷款保证保险。为有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和可行性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其承担的保费实行全额补贴。在开展贷款增信服务、提供扶贫贷款时,保险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破解低收入农户因缺乏抵押担保而导致贷款难问题。具体按照保单执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3.贷款项目补充保险。与低收入农户贷款保证保险相配套,为使用贷款投入种养殖业和个体工商业(加工制造、商业服务和仓储物流)的财产进行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补助50%;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病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相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按照保单执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四)搬迁帮扶 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遵循群众自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原则,引导高山远山、发展条件较差的农村低收入人员进行异地搬迁,实现异地增收致富。具体补助标准按全县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相关政策办理,在同类型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五)社会保障帮扶 1.开展低收入农户“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由政府出资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小额保险。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伤残或因意外伤害等情况就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人身伤亡损失,减少因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风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二档补助政策。全民医疗保险二档覆盖范围是除全民医疗保险一档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具有本县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三老人员、孤困儿童、持证残疾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免收;少数民族、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部分减半。(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3.实行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标准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低收入农户因疾病或非第三方负担住院(含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由低收入农户补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4.扩大城乡养老保险补助范围。落实社会保险助力脱贫工作,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将低收入农户列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档全额补助的范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5.政策性农房保险。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政策性农房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全额补助。被保险人保险房屋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倒塌遭受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按照保单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防范和降低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的风险,鼓励低收入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补助 50%。被保险人在发展种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病害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按照保单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六)社会救助帮扶 1.医疗救助。低保家庭成员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因病致贫人员、县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中残疾人或劳动年龄段个人为低收入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低保标准 30%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 3.临时救助。低收入农户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十两倍倍以下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4.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救助金的,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5.助学救助。对不同教育阶段入学和就学期间无基本生活资金来源的对象,实行“一人一档”信息动态管理。在现有助学政策体系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助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助学力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对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优先给予助学救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慈善总会) 6.住房救助。全面排摸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情况,对影响农村困难家庭正常居住的危房,加强安全巡查,建立“一户一档”的危房档案。有序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优先给予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结对帮扶 发挥“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基层党员干部的帮带作用,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机制。县级结对帮扶单位每年为每个结对村提供一定额度的帮扶资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成为新一轮脱贫攻坚联系村的指挥长和主攻手。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通过发展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培训、就业介绍等措施进行扶持。“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结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以上领导每人结对2户,其他干部每人结对1户。(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动态管理。健全低收入农户数据库,建立社会救助和扶贫对象数据库对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帮扶精准到村、到户、到人。村级组织及干部要客观公正地做好低保对象申报、低收入农户初选等工作,真正把该保的、该扶的对象找出来,并及时准确做好上报工作,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是做好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科学有序实施低收入农户各项救助扶持政策。各有关单位在落实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时,要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农户作为主要工作对象。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脱贫工作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不断加大对脱贫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宣传媒介,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扶 贫开发政策和社会救助制度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同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信心,鼓励低收入农户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增收致富。 四、附则 本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和县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附件 云和县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序号 | 扶持产业 | 补助标准 | 备注 | 1 | 新种植山地蔬菜。(0.5亩以上) | 500元/亩 | 验收时,需提供扶持对象在发展产业的实地照片2-3张及相关影像资料。 | 2 | 新种植黄精、浙贝母等中药材。(0.5亩以上) | 1000元/亩 | 3 | 新种植元胡、温郁金、新浙八味覆盆子等中药材(药用)。(0.5亩以上) | 600元/亩 | 4 | 新种植水干果。(0.5亩以上) | 1200元/亩 | 5 | 新种植雪梨。(0.5亩以上) | 1400元/亩 | 6 | 新种植茶叶。(0.5亩以上) | 1000元/亩 | 7 | 生产香菇、木耳等食用菌。(2000棒以上) | 0.5元/棒 | 8 | 新发展养殖羊。(2头以上) | 400元/头 | 9 | 新发展养殖牛。 | 800元/头 | 10 | 新发展养殖猪。(在宜养区散养,并积极做好治污设施的) | 600元/头 | 11 | 新发展养殖家禽鸡、鸭。(5只以上) | 35元/只 | 12 | 新发展养殖鹅、兔。(3只以上) | 40元/只 | 13 | 在稻田、池塘发展水产养殖。(0.5亩以上) | 500元/亩 | 14 | 对多年生的水干果、药材、茶叶实施除草、开沟、施肥等抚育措施。(1亩以上) | 300元/亩 | 15 | 新发展中蜂箱式养殖。 | 500元/箱 | 16 | 新发展土蜂桶式养殖。 | 300元/桶 | 17 | 本年度内购置的生产农机具设施(2018—2020年省农机购置补贴和新产品补贴一览表的农机具)按中央补贴资金或省补贴资金(省级补贴新产品)1:1的标准给予补助。 | 按照县农机站补助清单。 | 18 | 从事来料加工、家政服务、企业务工等产业,给予就业劳务补助。 | 按其自行申报的家庭年人均工资性收入的15%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 | 验收时,需提供二、三产业创业就业人物及场地照片等影像资料和相关收入凭证。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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