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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关于印发《云和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8 信息来源:云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资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养老机构补助政策

第四条  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一)运营一年以上且评定为星级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10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

2.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63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4500元。

(二)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

(三)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由县财政按所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的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章  居家养老补助政策

第六条  对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类对象和二类对象给予补助:

(一)一类对象:为本县户籍低保户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补助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每月125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补助每月500元。

(二)二类对象:为云和县户籍低保边缘户重度或低保户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补助标准按照一类对象的50%执行。

养老服务补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不重复享受,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助。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

1)公办建设补助:政府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照项目决算给予建设补助。

项目总投资内容包含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及项目审价、设备采购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同一项目同一地址享受一次建设资金补助。

(2)民办建设补助: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新建类项目补助标准为800元/m2;改建类项目,视改建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80%补助;优化提升类项目,视优化提升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50%补助。

建设资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其中:新建类项目40万元封顶;改建类项目30万元封顶;优化提升类项目20万元封顶。

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场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其租金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解决。

2.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建设补助。由农家乐、民宿和社会爱心人士申办的“爱心驿站”+隔壁邻居互帮互助,为高龄、特殊困难老人(五保、低保、低边人群中的老人)和失智失能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等老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上门等服务。经财政、民政部门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站点给予2万元以内的建设经费补助。

(二)运营补助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四星级及以上补助20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5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0万元/年,一星级补助5万元/年

2.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对年开放260天以上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第三方运营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等级。 

3.助餐、配送餐运营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爱心驿站和邻里互助点)建立老年食堂并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且全年不少于300天的(疫情等特殊情况除外),按助餐服务人数分档补助。补助标准为:日均服务 5 至 9 人的补助 1 万元/年,日均服务 10 至 19 人的补助 2万元/年,日均服务20 至 49人的补助3万元/年,日均服务50人以上的补助4万元/年。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爱心驿站和邻里互助点)为其他照料中心提供配送餐服务的(每个点至少服务5人以上),每提供服务1个照料中心,补助1万元/年。

各照料中心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由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补助运营经费。

4.服务补贴。鼓励各照料中心(包括爱心驿站和邻里互助点)为生活困难高龄、特殊困难老人(五保、低保、低边人群中的老人)、失智失能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提供集中就餐、送餐上门等服务。根据上述老人就餐或配送餐台账记录,按每人每餐3元标准给予补助,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爱心驿站和邻里互助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第八条 邻里互助长补助

推选身体健康的热心公益人士担任辖区的“邻里互助长”,负责每天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等方面进行询问和提醒,做到每天一敲门、一提醒、一服务。根据“邻里互助长”探访慰问长效推进机制,对“邻里互助长”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和绩效考核奖励补助。

 

第四章  医养结合补助政策

第九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增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十条 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开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其他养老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政府闲置房产优先无偿或低偿用于养老服务,租期可延长至10年以上;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和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益智产品等涉老企业。

第十二条 适老化改造政策。对纳入特困供养、低保、低边和其它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高龄(80周岁以上含)、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每户改造补助不超过6000元。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爱心驿站(邻里互助点)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个人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村(社区)初审、各乡镇街道复核、民政局核定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停发相关补贴。 

第十四条 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民政局测算的资金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示及上报。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对于按项目分配的资金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民政局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要求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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