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1-3064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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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进一步强调了劳模精神与工匠精神的重要性。因此,关心和落实县级劳模待遇,具有强烈的社会示范性和强大的群众号召力。我县出台《关于落实云和县县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我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署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0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出台本通知。
二、适用对象
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云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云和县劳动模范”和“丽水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按丽政办发〔2014〕104号文件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荣誉津贴
1.县级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2.县级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荣誉津贴200元。
县级劳动模范中被评为省、市级劳动模范的,一律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能累计享受。
荣誉津贴的列支按《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医疗费补助
县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40%给予补助。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三)体检和疗休养
县级劳动模范一般每年由县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健康档案。县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短期疗休养。
(四)特殊困难补助
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五)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云和县总工会
联系电话:5135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