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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1-306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30
文号: 云政办发〔2021〕61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12-03 1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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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云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和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云和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云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3.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4.云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5.云和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6.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和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3  风险分析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2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4 现场指挥部

4.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4.6生产经营单位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5.2 预警行动

5.3 预警发布

5.4 预警解除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6.2 应急响应

6.3 信息发布

6.4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与评估

7.3 恢复重建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应急队伍保障

8.2物资装备保障

8.3资金保障

8.4医疗卫生保障

8.5交通运输保障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8.7 治安维护

8.8 科技支撑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9.2 宣传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程序,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县政府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风险分析

我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涉燃爆木制品粉尘生产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熔融作业、危化产品回收、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含喷涂作业)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中小微企业量多面广,经营场所分散、简易,外来务工人员多,流动性高,安全素质低,是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群体。

4.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等资源;协调驻云和部队;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分两个档次,死亡(含失踪,下同)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云和时,由县安委会主任、县长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承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县经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协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县卫健局:负责组织事故伤员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

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制定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2)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协调辖区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辖区内工贸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辖区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参与辖区内工贸企业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13)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4)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5)县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1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

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属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按照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担任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经商局、县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10)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4.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是事发地工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主体,应根据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协助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6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县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5.2 预警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县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工贸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3 预警发布

县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 110 报警,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社会联动应急平台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县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2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2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县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如遇敏感性较强的事故或有可能应急响应升级的事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视情形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县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县政府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在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县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 信息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新闻舆论组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在市安委会指导下,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按照权限上报,具体工作由新闻舆论组负责。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妥善处理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县安委办负责,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县安委会备案。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县安委办负责牵头编制,并报市安委会备案。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7.3 恢复重建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级别,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局要监督、指导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

8.2 物资装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并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8.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安委会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经商局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8.7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8.8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9.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宣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 预案演练

县安委会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重点,适时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云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云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矿山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 重大矿山事故

2.3 较大矿山事故

2.4 一般矿山事故

3.风险分析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4.2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4 现场指挥部

4.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4.6矿山企业(单位)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5.2 预警行动

5.3预警发布

5.4 预警解除

6. 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6.2 应急响应

6.3 现场处置

6.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6.5 信息发布

6.6响应终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2调查评估

7.3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8.4 资金保障

8.5 交通运输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9.2 宣传培训

9.3 应急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周边县(市、区)发生对我县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矿山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

2.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

2.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县人民政府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风险分析

依据风险评价、危险源辨识结果,地下矿山的采区、井巷所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别有:透水、冒顶片帮、坍塌、放炮、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淹溺、火灾及其他伤害等;露天采石、采砂矿(场)所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别有:火药爆炸、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及其他伤害等。要求所有的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落细、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4.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云和部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的,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分两个档次,死亡(含失踪,下同)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的,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云和时,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县经商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本级处置矿山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8)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指导救治医院制定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1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不含井下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13)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县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16)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7)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属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矿山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安委办牵头,组建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供应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8)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其他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经商局、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10)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事发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主体,应根据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协助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矿山企业(单位)

矿山企业(单位)是本企业(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县政府制定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依法依规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矿山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本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5.2 预警行动

县本级负有矿山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灾害性事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县安委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3 预警发布

县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矿山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县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力争30分钟内)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终报事故处置情况。

6.2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6.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视情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指导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次生灾害发生;

(3)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事故应急处置;

(5)密切关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进展,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向县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6.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云和部队、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现场处置;

(5)根据事态发展,向市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在Ⅲ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

(2)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4)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县政府按照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有关信息。

6.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Ⅱ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国家、省、市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并进行情况沟通,对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4)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 现场处置

6.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现场受伤人员;要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6.3.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6.3.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6.3.4 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6.3.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6.3.6特殊险情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3.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6.3.8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6.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6.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在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在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6.5.1信息发布时限:涉及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6.5.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6.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

6.6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县本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7.2 调查评估

一般矿山事故调查和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县安委会。县安委会要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3 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8.保障措施

8.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县本级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单位)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8.2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本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要加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8.4 资金保障

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由县财政局会商市财政局分级负担。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县本级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提供帮助。

9.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县本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9.3 应急演练

县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矿山企业(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对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云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2.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预防

3.2 预测预警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应急分级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扩大应急

4.7 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惩制度

9 附则

9.1 编制部门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

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

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丽水市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军事

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事故应急处置按照《云和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

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2 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3 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4 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5000 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危险化学品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1.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

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大数据中心、县电力公司、县武警中队、驻云和部队、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化学事故救援工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1.3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

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通告。

(2)县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查明伤亡人员身份,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内河水上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灾情;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卫健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化学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和组织内河通航水域搜救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化学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车辆公路安全畅通;协助组织应急救援及转运车辆、运输疏散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服务。

(11)县民政局: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2)县经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3)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辖区内企业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辖区内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14)县电力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5)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所需的政务云资源及公共数据资源保障。

(16)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7)驻云和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8)县武警中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9)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属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1.2.1 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认为涉及人员伤亡、后果严重、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置的事件,应立即报告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及时下达新的指令,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2.1.2.3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应急行动组及其主要职责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市场监管局组成,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员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县卫健局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净化工作。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县公安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由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县经商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环境修复的方案并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承担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

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

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建立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

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

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事发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主体,应根据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协助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预防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或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应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危险较大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监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2 预测预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或利用国家、省、市统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动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3.3 预警行动

县本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4 预警发布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

警、警情研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

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

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

警建议,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

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5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一般事故信息(Ⅳ级)报告市政府,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重大(Ⅱ级)事故信息、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信息报告国务院。

县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力争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县联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交警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请求的,或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的,经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县安委办建议,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调度

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

挥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4.4 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4.4.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2)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3)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云和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

办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

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市)政府领导汇报。

(3)县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防控对策;

(5)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云和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4.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

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市)政府领导汇报;

(3)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市)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5)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4.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

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市、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市、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省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4.5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相应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6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

场指挥部和县安委办应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报告,经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同意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视情指

示启动县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市、区)安全时,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市、区)政府。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7 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

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

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防护。应急指

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需要可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工程

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

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如

救援现场环境存在危及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刻撤离危险区

域的应急人员,确保应急人员免受事故伤害。应急处置结束后,

做好现场毒物、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

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云和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

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安委办同意后上报县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

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应急管理局会

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由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评估。

5.3 恢复重建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托消防救援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县本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

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

畅。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

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要建立事故信息报送员制度,收集

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即时上报。

6.4 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县卫健局应组织协调各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

则,县财政局应主动与市财政局对接,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本级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7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县本级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应及时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县本级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县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有关部门

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县本级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云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云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建设具有云和标识、山区特征、普遍意义的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奋力打造全国山区共同富裕样板县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云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参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按“三定”方案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乡界的森林火灾,或者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1公顷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

各级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跨省、市、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县经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部、县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军队救援力量与县森防指建立直接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办)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乡镇、街道调动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3)调用周边县、市(区)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市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协调。

(4)需要调用消防救援机构增援扑火时,按消防救援力量调度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5)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县新网宣传、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街道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护林员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市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乡镇、街道核查,并于1小时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以及高空瞭望,实施森林火情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各级森防指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政府报告:

(1)一般、较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需要上级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森防指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部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各乡镇、街道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报省、市森防指批准,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 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县级救援力量、跨县增援的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承担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火灾负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1公顷以上,且林火未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2)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4)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委托当地森防指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县森防指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协调县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县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组织调动驻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为确保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顺畅,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指派联络员到县森防指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市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县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县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4)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政府或县森防指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加强高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5)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的引导;

(6)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市级应急响应,请求市森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协调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县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7)按照省或国家森防指指挥,落实相应的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乡镇增援扑火力量时,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需调动驻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的,由县森防指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实施。需跨县域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的,报请市森防指同意并下达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3 技术保障

建立县乡两级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及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扑火作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和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查,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公安局和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协商共建和管理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森防指负责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7.4 物资保障

实行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防指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乡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乡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5

云和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2.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2.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3.2 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3.3 县现场应急指挥部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响应

5.2 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本预案所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事件,主要包括: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围攻、哄抢国有企业、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私财物的;

(5)未经批准的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县(市、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闹事事件;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大规模群体性行为。

1.4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高度重视,做好预防和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水平,有效防止和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3)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实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

(4)强化信息,把握主动。强化预测预警预防,建立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的情报信息队伍,扩大信息搜集范围,增强信息深度,提高信息准确性。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扼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5)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6)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建立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协调联系机制,上下呼应,互相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同时,加强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7)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

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在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的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事件;

(9)出现跨县(市、区)、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去市赴省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学校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 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县(市、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 3 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政府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3.1.1 对全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及跨乡镇(街道)或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群体性事件,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

3.1.2 县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1.3 县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5)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1.4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制定本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单位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县委政法委:积极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及时收集情报信息,会同县级相关单位做好事态进展的分析研判工作,为指挥部决策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2)县监委:组织全县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3)县委组织部:参与处置因机关单位人事改革、人员调配、考核奖惩、农村离任村干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对外宣传口径的审核、把关;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加强对相关媒体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发布权威正面信息。

(5)县委统战部: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有关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外事项。

(6)县发改局:参与处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县经商局:参与处置因对内贸易活动及因涉外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8)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等职能,加强相关保障工作;参与处置因消防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9)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10)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现和搜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11)县民政局:参与处置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规划、政策、标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办理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法律审核、提供法律意见,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13)县财政局(国资办):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出现的因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处置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项目实施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县人力社保局:参与处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处置因自然资源征收、征用、规划、开发、利用和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空间规划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问题及出租车、网约车等经营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县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旱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事纠纷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涉农负担、渔业安全事故、渔业水域污染、农牧场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县文广旅体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新闻出版相关内容以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2)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3)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因假冒伪劣餐饮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对话、疏导、化解、劝返等工作。

(26)县府办(金融办):参与处置因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经济案件、金融投资受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处置因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县人行云和县中心支行:参与处置、协调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9)县人武部:参与处置现役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县总工会:参与处置因职工权益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2)县供电公司:参与处置因电力生产、建设、经营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3)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相关处置工作。

3.2 县政府应急指挥部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件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和请求;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3.3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县(市、区)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命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制定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搜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1.4 各乡镇(街道)应当避免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总结国内外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矛调中心、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4.2 预警行动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在迅速向县政府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及时报告县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时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县级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应急总指挥部。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教育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辖区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的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处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各县直有关单位。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市政府。

(2)县应急总指挥部和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办事处)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 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县级各主要新闻媒体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县级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总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后处理。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县委、县政府授权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县直有关单位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1.4 后期处置

(1)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县直有关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2 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响应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的建议,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县经商局应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4 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基层干部、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或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云和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电力企业

2.3重要电力用户

2.4专家组

3风险分析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风险分析

3.2危害程度分析

4监测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响应分级

5.3响应措施

5.4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置

6.4恢复重建

6.5改进措施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装备物资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4技术保障

7.5应急电源保障

7.6资金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教育

8.2预案培训

8.3预案演练

8.4预案备案

8.5预案修订

8.6预案制定与解释

8.7预案实施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9.2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实现科学、

及时、有效应对县域范围内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云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云和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重在预防、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停电事件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是本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2.2电力企业

全县各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等,下同)要成立本企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3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本单位的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结合自身重要等级,根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2012)自备应急电源。落实停电事件的预防和准备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严格执行需求侧负荷控制措施。

2.4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并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停电时间、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论证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3风险分析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风险分析

3.1.1风险源分析。

云和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以高丘及低、中山地貌为主,全县供电面积约978平方公里,受地形地质构造复杂和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的影响,供电区域内暴雨、雷暴、台风、大雪、大雾、冻雨、冰灾、山火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可能造成电网输变电设备大范围损毁,从而导致大面积停电。

云和电网单线、单母、单变、同杆多回线等供电情况仍然存在,安全控制难度较大。重要发、输、变电设备、自动化系统故障,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

高空飘物、野蛮施工、吊车碰线、偷盗电力设施设备、非法侵入、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设施设备损毁,有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

重要发、输、变电设施设备故障可能引发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导致大面积停电。

其他原因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

3.1.2社会风险分析。

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导致交通、通信瘫痪,道路照明设施大面积失明,水、气、煤、油等供应中断,严重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甚至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极易引发次生灾害。

3.2危害程度分析

大面积停电事件在严重破坏云和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的同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造成巨大影响,可能导致交通、通信瘫痪,水、气、煤、油等供应中断,严重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甚至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1)导致政府部门、军队、公安、消防等重要机构电力供应中断,影响其正常运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2)导致大型商场、广场、影剧院、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高密度人口聚集点基础设施电力供应中断,引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3)导致高速公路等公共交通供电中断,引发城市交通拥塞甚至瘫痪,大批旅客滞留。

(4)导致化工、冶金、非煤矿山等高危用户的电力供应中断,引发生产运营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

(5)大面积停电事件在当前新媒体时代极易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在公众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若有错误舆论,可能造成公众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4监测预警

4.1监测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经商、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预警建议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

4.2.1预警信息发布。

电网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防措施和发布范围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电网企业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经分析研判批准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网企业严密监视电网运行情况,要优化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做好隔离故障区域准备,必要时可按规定提前采取措施,同时向上级调度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争取上级调度机构支持。电力企业要加强设施设备运行巡查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3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判断不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或者大面积停电风险已经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电力公司应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实、研判、会商是否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如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县电力公司应立即向县政府、市发改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国网丽水电力公司报告。

如未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但对社会构成较大影响,县电力公司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停电范围、减供负荷、事件级别、前期处置情况、事态发展趋势等。

5.1.2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组织专家会同电力企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类别、事件等级进行研判。

当初判为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当初判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在前述报告基础上,由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分别上报县政府、市发改委和国网丽水电力公司。

5.1.3当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现场指挥部、电力企业应每30分钟向县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1.4针对其他电力突发事件,由电力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电力形势,必要时应协助电力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组织事态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3.2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配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供电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应急电力支援。

5.3.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保障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县交通运输局加强路网监测,县公安局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拥堵。

5.3.4通信保障。

县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指挥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向县应急指挥部申请提供应急供电。

5.3.5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的治安巡逻。加强对事关民生、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商业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

5.3.6公众生活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和水、气、油、热供应等企业启用应急供应措施,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5.3.7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执行有限动力条件下的核心业务运转方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电事件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事故预防与救援,解救遇困人员。

5.3.8信息发布。

(1)停电情况及事故处置等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有关新闻稿须经县应急指挥部核实后,按《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报道;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审核后,按《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报道。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电力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4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件基本处置完成。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事件分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6.2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县政府。

6.3善后处置

大面积停电事件所在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资、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

6.4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5改进措施

6.5.1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供电企业要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件发生机理,分析事件发展过程,吸取事件教训,提出具体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5.2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经验和教训,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件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动员军队、武警、公安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做好应急支援保障;动员全县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工作。

7.2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社会化储备,开展与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动用社会力量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完善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有关单位要分析和研究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7.5应急电源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作为“黑启动”电源,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供电。

7.6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及演练的资金保障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害、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8.2预案培训

县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

8.3预案演练

县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应急队伍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任务,组织应急演练。在组织应急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的要求,应急演练要明确应急演练方案、演练任务、参与演练队伍、确定演习场地和范围、演练后要认真总结和评价等相关工作。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

8.4预案备案

各级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各电力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向云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5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对在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

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责任的;

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

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发改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docx

          2.云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docx

          3.有关单位名单.docx

          4.有关应急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2.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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