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1-3074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云和县雾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饮用水源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我县县级饮用水生态补偿工作一直未制定明确的生态补偿办法,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不仅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效保障水源保护区居民饮水安全,进一步强化人民护水节水意识,促进所在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结合实际,我县出台了《云和县雾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城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基本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文件指导思想强调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新台阶。
2011年12月13日通过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2018年3月1日批准实施的《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三、《暂行办法》编制原则
《暂行办法》编制中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二是聚焦水源安全保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将水源安全保障和水质改善放在优先地位;三是强化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好保护和补偿的关系,加强民生保障;四是科学合理编制,合理优化补偿程序,扩大补偿范围,初步形成“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补偿机制。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及使用,责任与考核,附则五部分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县级在用饮用水源地雾溪水库,涉及乡镇为雾溪畲族乡。若县级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变更后自动适用调整。
(二)关于资金筹集
建立县级饮用水售水价格构成机制,在售水环节按实际用水量提取,纳入生态补偿资金。原则上每立方米售水按照不低于0.1元人民币的标准提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
在实际水价调整到位前,县财政局每年安排生态补偿资金不少于70万元。在水价调整到位后,原则上县财政局每年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不少于从水价中提取出的资金总额,若提取资金不足70万元,则由县财政局补足。
(三)关于资金拨付和使用
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提出下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建议,县财政局每年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预算。生态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雾溪畲族乡人民政府。
生态补偿资金由雾溪畲族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
2.用于水源保护区各类生态环境管理费用。
具体补助工作由雾溪畲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关于责任与考核
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对雾溪畲族乡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建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雾溪畲族乡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各项规定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于每年年初向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上报上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县发改局负责启动水价调整程序、落实水价调整,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做好水价调整到位后售水价格中生态补偿资金的代收、缴纳并提供售水相关数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五、《暂行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3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咨询电话:0578-5526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