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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云)罚〔2021〕8 号
索引号:002654913/2021-29798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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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8 

当事人:云和县金茂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华街269-2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9937678D

法定代表人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7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1.静电喷漆生产线正在生产,从该生产线通往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管道有两个约0.25m2开口,喷漆废气通过两个开口排放至外环境;2.厂区四楼内有工人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喷漆工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照片3张,现场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情况及你单位未按规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的违法事实;

2.云和县金茂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复印件1份,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92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云)罚告〔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4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和县工商银行

户名:云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

账号:121 0231 0292 3270 019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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