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5342/2021-30063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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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文旅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5 |
文号: | 云文旅〔2021〕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66-202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助推全域旅游发展,顺利推进云和县3A级景区创建提升工作,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3A级旅游景区的营运管理,有效带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和县3A级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3A级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国家3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日常管理工作,提升景区旅游综合服务能力,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丽水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丽旅发〔2015〕86号)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景区应当建设与其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游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设置合理的中英文标识系统。
第四条 景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总体规划修建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景区内的旅游厕所应当做到管理有效、设备完好、标识合理、干净无味、运行良好。
第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景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第七条 景区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游客消费。依据《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LB/T034-2014)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景区营业时间、门票价格等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医护人员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九条 景区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店铺、摊位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明码标价。
第十条 景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景区应当对辖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例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当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景区应当依法保护辖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第十四条 景区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和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景区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景区应当定期邀请文旅、市场监管、消防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景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整改。
第十七条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每年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景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优秀给予15万/年补助,合格给予10万/年补助。
第十八条 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AAA级景区村庄依据《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标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A级景区内的AAA级景区村庄除外,分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合格给予5万/年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