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1-29902 | 主题分类: | 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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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0-11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1〕4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发展规范要求和公路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包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定期调整更新,并对外公布。
(四)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等。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五)农村公路应当纳入路网统一管理,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
(六)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
二、职责与体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按县、乡、村三级管理:
县道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道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业务可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公路养护企业承担。
村道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道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并接受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
(三)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及要求,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牵头起草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
2.牵头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管理制度,牵头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3.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督促落实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尽责。
4.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绩效管理。
5.指导、督促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
6.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研究疑难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编制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计划;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2.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养护项目审查、立项与验收有关程序。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5.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公路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6.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
7.定期发布全县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明确乡道、村道公路管理机构,筹措和管理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配备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建设、养护与管理责任制,落实、指导其所属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及养护。
2.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负责乡道、村道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
4.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乡道、村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结合评定结果做好乡道、村道年度日常养护及村道养护工程预计划,并报送县交通运输局。
5.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四好农村路等创建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6.落实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相关工作要求。
(六)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筹措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依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2.强化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3.依法配合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结合自身情况和能力,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愿自主原则,探索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5.落实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管辖路段安全畅通、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等。
(七)县发改、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生态环境、融媒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公路养护
(一)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养护计划。
(二)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三)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县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四)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五)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应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村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工作开展。
(六)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专项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按照“行业指导、具体负责、以奖代补”的原则,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等养护方式进行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与养护(承包)人签订委托(承包)养护合同,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存档。
(七)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道绿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县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设置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四、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县政府按照“县乡筹措、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省级奖励补助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车辆购置税收入、县政府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车辆购置税收入、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县政府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提升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除省级统筹安排每年每公里县道35000元、乡道22000元、村道10000元的标准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足部分,纳入县政府年度预算安排。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以及其他资金组成。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
1.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补助:县道年公里4500元、乡道年公里2500元、村道年公里2000元。
2.县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县道年公里不低于 10500元、乡道年公里不低于5000元、村道年公里不低于2500元。
3.县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农村渡口日常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不低于10000元/道。
4.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且不得用于新建公路。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农村公路综合保险和附属设施修复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申报,专项列支。
(三)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账,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五、公路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县道、乡道(含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或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许可审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或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县交警大队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县道和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县政府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另行划定;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3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3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提出划定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三)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2.占路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晒场或打谷;
3.堵塞水道、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4.采石、取土、沤肥;
5.擅自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6.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交通安全标志、公路附属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四)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巡查和养护,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严重影响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牌,并及时清理修复或者向上级报告。应当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五)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巡查人员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工作,对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进行劝阻及制止,对制止无效的情况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
(六)农村公路的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的,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社会公告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退和撤出。
(七)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在县域范围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涉及交通安全的,县交通运输局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在公路上行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附 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二)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云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8〕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