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1-00028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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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0〕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0—00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城市公交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城市公交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财政补贴行为,结合我县城市公交运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政府补贴公交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的原则,逐步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补贴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财政补贴范围
(一)经营性线路补贴。对目前所有运营的公交线路给予经营性亏损补贴。
(二)车辆购置补贴。对经县政府批准的新开线路、老旧车辆更新需购置的车辆给予全额补贴。
(三)政策性乘车优惠补贴。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给予老年人、学生、无偿献血者、伤残警察、伤残军人和残疾人等特定对象乘车优惠政策给予补贴。
(四)其他补贴。对法定节假日免费乘车活动、安装各种必需设施、设备的费用,以及公共自行车运营费用等给予补贴。
三、财政补贴标准
(一)线路经营性补贴。公交运行线路补贴标准为1.96元/公里(含人工成本、燃油费、新能源车辆电费、保险金、车辆维护成本等),本办法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如燃油、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二)车辆购置补贴。公交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老旧车辆更新需要,由公交企业制定方案上报所属国资公司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全额购车补助。鼓励交投公司自筹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经营。
(三)公益性乘车补贴。城市公交企业所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无偿献血者等免费乘车及学生持优惠卡乘车,根据公交企业每年IC卡收费管理数据和优惠额度,经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贴。
(四)其他补贴。法定节假日免费乘车活动,以当月日平均收入为基准,按实际免费天数予以补贴。城市公交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过程中,安装各种必需设施、设备的费用,以及公共自行车运营费用经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
四、预算与资金管理
(一)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县国资公司、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依据,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未编制并核定预算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县财政局审定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后,应将补贴资金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三)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线路审批、全年所有公交线路运行里程等资料。
(四)线路经营性补贴、公益性乘车补贴可按季预拨,次年一季度内清算;车辆购置补贴按照补贴比例和招标采购文件、相关合同据实支付。
五、监督检查
(一)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车辆购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落实招投标制度,自觉接受县审计局、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监督。
(二)公交企业应及时提供线路运行里程,作为县财政拨付或清算补贴资金依据。
(三)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公交企业应对提供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六、其他
(一)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及公交绩效的相关评价办法(作为线路经营性财政补贴的依据之一),建立与公交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交公司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二)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8年自本办法实施前未结算的城市公交补贴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云和县城市公交成本核算办法
附件
云和县城市公交成本核算办法
一、成本核算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成本核算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成本核算基本理论的框架下,运用一定的科学、合理的方法核算成本;构成成本核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核算应当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成本核算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
(四)本办法成本核算结果用于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依据之一,成本核算结果为城市公交运营成本减去城市公交运营收入。
二、成本核算范围
公交运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燃料(电)费、车辆维护费、车辆事故损失、办公费用、车辆保险费用、城市创建、其它费用等项目。
(一)城市公交运营成本核算标准
1.车辆燃料(电)费。包含公交车运行消耗的燃油费和电费,根据财务实际支出费用进行计算。
2.人工成本。驾驶员、管理人员按岗位核定工资水平,包含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节假日加班费、安全考核奖励等。
3.车辆管理维护费用。根据车辆维护费用平均每车每月管理费用,确定全年车辆管理费用进行核算,包含材料费、轮胎费、检测费、清洗费。
4.车辆保险费用。根据不同车型所需全年的实际保险总费用进行核算。
5.办公费用。根据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费用、水电费、通信费、GPS监控及刷卡器费用、业务接待费、差旅费,按全年核算。
6.其他费用:优惠性乘车费用、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费用以及因公交业务发展等原因产生其他费用按实际核算。
(二)城市公交收入核算办法
城市公交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燃油补助、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因城市公交的社会公益属性,刷卡优惠金额由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收入根据财务审核,按实取值。
三、工作流程
(一)公交公司根据本年度实际产生费用制定成本核算表并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公司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确定最终数据,作为财政补贴依据。
(二)县财政局、国资公司派员参与成本核算的实施,对公交成本和收入内容及清算结果进行审核支付。安排和拨付公交财政补贴资金。
四、成本核算的配套措施
(一)县财政局应推进公交企业成本审计常态化,建立公交成本数据库。
(二)公交企业应适时优化公交线网,特别是对新开线路设置、新线路车辆配置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下有效配置公交资源,降低营运成本,减少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政府拥有产权的场站,包括场站管理中心管理的场站,应对公交企业免费开放,以降低公交企业的营运成本。
(三)公交企业应当将公交业务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依法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