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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资源规划23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1 1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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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城乡体制改革等五大样板实施方案,现就《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资源规划23条(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6日前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人:张曼依,联系电话:0578-5113109


附件: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资源规划23条(征求意见稿)


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资源规划23条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放大人口、资源、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优势效应,全面优化我县空间布局和国有空间开发利用,加快打造全国山区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推进云和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云和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领

1.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围绕打造“空间布局优化样板”,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高标准构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协调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合理布局城镇体系、产业发展、公共设施等各类空间要素,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留足空间。

2.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3.鼓励配套设施纳入规划和供地条件。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对公共服务、文化旅游等领域的要求,对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有密切依附关系的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纳入规划设计和供地条件。

二、创新用地模式

4.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新型城镇化发展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现项目用地的精准配置。保障重大项目、重大产业用地,优先保障民生工程以及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项目用地。

5.建立Mo产业用地模式。创新新型城镇化产业用地模式,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融合研发、创意、设计、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应配套服务的用地,将区域所需的各功能在同一空间内复合供应,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推动产城融合。

6.鼓励坡地村镇建设。村庄建设、城镇建设、生态休闲和度假旅游建设等选址位于低丘缓坡(坡度6度以上25度以下的非耕地)项目,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走出一条“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的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新路子。

7.实施“生态地”供地模式。对县域规划区范围外、生态环境较好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生态地”方式供应,按照“经济产出价值+生态环境增值”进行价值核算。土地出让中的生态环境增值部分资金建立专户,专项用于地块区域生态环境修复。

8.优化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对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方式,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厂房“零土地”技改项目的容积率和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细化旅游用地管理。旅游项目中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养殖用地、季节性使用的乡村旅游停车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不再进行农转用报批。

10.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审批可使用一般耕地,对生猪养殖增产保供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比例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含),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亩,并同步补划面积相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11.拓宽临时用地范围。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项目,可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在符合规划及行业要求的情况下,沙石料堆放、粗加工等可选择建设用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审批期限不超过2年。

12.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等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实行再开发。

三、深化集体土地改革

13.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禁止房地产开发或变相开发),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14.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鼓励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灵活运用,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创意民宿、养生养老等多元化业态,允许试点的行政村申请建房户(资格权人)以及全县范围内评为浙江四星及以上农家乐经营点(户),原合法农房可依法批准进行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原有房屋相邻的空地,确因发展经营农家乐、民宿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厨房、卫生间等临时配套设施的,允许临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占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30%以内,层次限定为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米。

15.规范宅基地跨村流转调剂。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原户籍在县城22平方公里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户,允许在22平方公里以外区域进行宅基地跨村流转调剂;原户籍在县城22平方公里的规划建成区内的农户,允许在22平方公里以内区域进行宅基地跨村流转调剂。

16.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前依法审批的农村建房户,土地超占面积的不足48平方米的,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超占部分在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新安江、紧水滩、石塘、玉溪、雾溪库区移民时占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7.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鼓励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包括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农(渔)家乐、乡村民宿、健康养老、互联网+等产业。合作建房房屋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属于农户,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可根据合作建房的协议约定持有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

18.实行耕地、林地有偿退出与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户可与村集体签订退出或流转耕地、林地协议,将承包耕地、林地的经营权交给村集体。村集体收回的耕地、林地可以选择直接经营,也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由第三方组织经营。农户退出或流转承包经营权给村集体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入股参与集体经营,其中村集体所有权占股不低于5%。

19.实施“全域整治+”模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对农村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进行优化,形成“农田集中连片、农业规模经营、村庄集聚美丽、环境宜居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农村土地利用新格局,允许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

四、简化审批手续

20.简化审批流程。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多审合一,包含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房产测绘和土地复测合并、规划核实与土地验收合并、用地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

21.科学规划审核方式。企业投资的小型工程项目、“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的企业工程项目等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可一并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不再单独审核。

22.创新矿业权出让。工程弃碴和采(探)矿剥离物,不再设置采矿权,统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出让方式处置。在矿产资源压覆白名单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用地报批。

23.推行工业用地权证分期办理。为减轻工业企业融资成本,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最多可办理8本,各项经济指标可以在最后一次验收办证时统一审核。

附件: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打造新型城镇化样板县域资源规划23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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