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20-2649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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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24 |
文号: | 云司〔2020〕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1-202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云和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司法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助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11号)、《浙江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浙司〔2013〕140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丽司〔2014〕 53号)、《云和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云委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经县司法局推荐,由村(社区)组织聘请,为村(社区)组织及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不得独立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但可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共同参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目标是通过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质量,助推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组织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自治、依法治理能力,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实现推动基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对于超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另行协商。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管理
第五条 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聘期一般为一年,届满可续聘或另行聘请。
第六条 村(社区) 法律顾问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一)开展村(社区)“法律体检”。协助村(社区)对重大合同(协议)、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列席村(社区)两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基层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和决定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符合农村(社区)实际的法治讲座或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
(四)开展法律咨询。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费用根据《云和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落实。
(六)应邀协助基层组织调处村(社区)重大矛盾纠纷、涉法信访化解,引导村(社区)群众依法维权。
(七)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e服务微信群”(“之江法云”第五级微信群)建设,将村(社区)两委成员、调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吸收为群成员。转发上级微信群相关法治宣传内容,并在村(社区)法律顾问“e服务微信群”提供掌上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八)参与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等专项法律服务。
(九)应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承担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服务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不少于一次主动到顾问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对交通偏远、法律服务需求较少的村,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乡镇(街道) 集中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二)服务公示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将法律服务情况进行公示,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或宣传栏中明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身份、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服务中遇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顾问村(社区)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和县司法局报告:
1.涉及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
2.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
3.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4.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5.涉及影响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信息报送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同时负责相关业务信息、社情民意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五)服务记录统计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详细记载服务事项,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月报、季报的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统计的相关要求,做好服务情况统计。
(六)年终工作报告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整体情况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司法局职能科室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七)监督检查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听取或征求顾问单位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提升服务质量。司法行政主管科室、属地司法所和乡镇街道可以对村(社区)法律顾问日常服务情况开展抽查。
第八条 村(社区)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密切联系制度。村(社区)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村(社区)组织的重大会议、活动,积极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有星级农村文化礼堂的村每年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开展法治讲座。
(二)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村(社区)修订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重大决定,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决定,签订大额资金合同(协议),重大涉法涉诉案件处理等,应当主动提交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村(社区)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村(社区)组织应当充分重视和采纳。
(三)信息公开制度。村(社区)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区(村)居民等服务接待群众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身份、工作职责、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和“之江法云”微信公众号等。
(四)如实提供客观情况制度。村(社区)应当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社区)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第三章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采用书面考查、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十条 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主要围绕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内容详见考核细则(附件1)。
第十一条 书面考查时,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落实工作制度情况汇总表及材料(附件2);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3);
(四)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e服务微信群”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个人总结;
(六)其他应当提交归档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与辖区司法所共同完成,作为日常考核计入年底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等次将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评先评优和经费补助、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云和县司法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工作,评出考核等次,通报相关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1.《云和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细则》
2.《云和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信息汇总表》
3.《云和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
4.村(社区)法律顾问“e服务微信群”建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