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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5289/2019-18028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综合类,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1-15
文号: 安政〔2019〕40号
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溪乡  来源: 安溪畲族乡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20-07-01 1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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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现将《安溪畲族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安溪畲族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五条 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是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单位,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溪畲族乡经济商务工作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纳入污水管网的行政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行政村应明确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责任制度,统筹制定实施计划。 

经济商务工作中心应制定具体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架构,组织落实运行管理单位,统筹养护经费,编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下发各行政村。 

第七条 各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将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主体,应在乡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过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乡政府汇报。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三)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四)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行政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第十三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 

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 各行政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乡政府经济商务工作中心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的运行维护情况报乡政府经济商务工作中心;  

(二)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告本周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三)每年1月上旬,报告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乡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乡政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治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政府批准并报县污水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对污水处理站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周对沉砂井进行检查,及时清除大颗粒污染物;每三个月需清渣一次,以发挥沉砂井的正常功能;  

(四)每半年对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五)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六)每周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七)及时收割生态塘内的水生植物,定期清理水面漂浮物和落叶;  

(八)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九)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十)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以下简称“养护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乡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乡政府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每年对该项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进行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维护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监督考核三种方式。  

每半年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污水收集管道、污水收集沟渠、沉砂井、格栅井、集水井、厌氧池、人工湿地、生态塘(沟渠)等的日常维护情况;  

(二)处理站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三)处理站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等的维护情况;  

(四)污水治理设施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照《安溪畲族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表》的要求考核评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 

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考核成绩 90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 85—89 分(含 85 分)为良;80—84 分(含 80 分)为及格;8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 乡政府经济商务工作中心应将监督考核结果予以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各行政村考核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凡第一次不及格的,要限期整改;第二次不及格的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不及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补助的年养护费用。 考核扣款在下年度补助的养护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八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理站内出现人工湿地植物大面积缺株和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乡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将发出书面通知并落实维修费用,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停拨该运行管理单位该年余下全部养护经费,植物补种和设备维修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水处理设施遭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安溪畲族乡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亨忠 

成员:滕  霄   谢鹏飞   王璐瑶    

各村具体负责人: 

行政村 

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溪村(原下村村) 

洪广敏 

655778 

安溪村(原上村村) 

卓炳兴 

651139 

下武村 

蓝陈高 

632060 

投诉电话:5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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