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复字〔2019〕9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公安局2019年9月5日作出的云公(北)行罚决字[2019]50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受理。11月12日,本机关向第三人陈某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一、2019年7月5日上午,申请人魏某是去云和县住建局陈某(第三人)办公室反映其所在村第五生产队自留地建房相关问题。申请人由于幼年丧父导致家境贫穷,没有上过学,不怎么会讲话,但是2019年7月5日确实是有事情才去政府的相关部门反映;二、申请人今年68岁,属于六十岁以上老人且是肢体二级残疾人,再加上体弱多病,属于弱势群体;三、申请人与第三人陈某是同一个案件,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对陈某的行政复议决定来看,云和县公安局对第三人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程序违法,那么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肯定也存在程序违法,故云和县公安局云公(北)行罚决字[2019]50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理不公,请求复议机关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9年7月5日9时30分许,残疾人魏某到陈某办公室用辱骂性言语质问陈某其所在村自建房开工证问题,后陈某与魏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相互推搡、拉扯、脚踢等肢体冲突。经鉴定,第三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而申请人是否反映问题以及身体客观问题与其违法行为无关。此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案违法嫌疑人魏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办案平台中按照办案民警提交,办案部门负责人、局法制部门、局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因执法办案系统问题,打印行政处罚审批表时会出现审核意见及签字不显示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公(北)行罚决字[2019]50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复议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5日9时38分许,申请人魏某到云和县住建局陈某办公室,用辱骂性言语质问申请人所在村自建房开工证问题,第三人告知申请人农民自建房不需要办理开工证,且发放开工证不属于第三人职责,申请人不听,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第三人将申请人强行推出办公室外,继而发生相互推搡、拉扯等肢体冲突,经住建局干部积极拉劝才停止。被申请人接警后,派民警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后经云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魏某左上臂一处斜形条状擦伤长度6cm、左手背点状表皮剥脱,左肩部、腰背部轻压痛,未达轻微伤;第三人陈某三颗切牙1度松动,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因调解不成,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时,对申请人魏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明》《残疾证复印件》《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和县公安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政复字〔2019〕8号)以及云和县住建局二楼走廊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也对行政案件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来看,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审批表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承办人处理意见予以列明,并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并签字,最后由局领导审批签字。其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强调自己没读过书、身体残疾且为六十岁以上老人、“确实是有事情向政府部门反映”,并不构成申请撤销的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公(北)行罚决字[2019]50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云公(北)行罚决字[2019]507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或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