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2358500804X6/2020-198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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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征收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4-08 |
文号: | 云征函〔2020〕6号 |
县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和县机构改革方案》、市委编委《关于调整云和县局级事业位的函》精神,我们拟订了《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请予以审批。
附件: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0年4月7日
(联系人:陈光程 联系电话:0578-5529996)
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和县机构改革方案》、市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关于调整云和县局级事业单位的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征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征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等相关政策,并负责宣传和解读,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和房屋年度征收计划和任务,提出年度征收资金预算方案。
(三)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拟定实施单位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考核细则,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四)负责拟定土地和房屋征收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的核准、公布等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等事务性工作。协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程序。
(六)根据县安置房安置地的布局规划,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置房和安置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具体实施单位做好安置房分配、安置房资金结算等工作。
(七)负责召集产权认定小组和地类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认定工作,做好事务性服务工作。
(八)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所涉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和台账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承担相关信访维稳、应诉应复、信息公开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承担党务、党建、意识形态、纪检、综合文字、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考核、信访维稳、保卫、车辆、工青妇等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固定资产管理、征收资金调度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房屋征收指导科。研究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并负责宣传和解读,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拟定全县年度房屋征收工 作计划,下达征收任务联系单;指导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拟定房屋征收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的核准、公布以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等事务性工作。召集产权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产权认定并做好事务性服务工作。统计汇总全县房屋征收工作情况。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所涉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土地征收指导科。研究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并负责宣传和解读,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拟定全县年度土地征收工作计划,下达征收任务联系单;协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程序。承担具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等事务性工作。召集地类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地类认定并做好事务性服务工作。统计汇总全县土地征收工作情况。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所涉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房屋安置指导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置房安置地的谋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房屋安置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宣传和解读,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具体实施单位做好安置房分配、安置房资金结算及被征收户临时过渡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房屋安置工作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负责房屋安置所涉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事业编制 13 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职数6名。
第六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党组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八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等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