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良好卫生环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本通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6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王慧燕
联系电话:0578-5539906
邮寄地址:云和县新建北路19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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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6日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并公布禁止家禽饲养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良好卫生环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云和县城区范围内划定区域禁养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禽,现通告如下:
一、禁养的区域范围
(一)禁养区域:东至仙宫大道、南至复兴路、西至云雾路、北至凤凰山麓(除去小徐村、古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小区);
(二)提倡禁养区域外的管理参照乡镇、街道的要求进行圈养。
二、禁养家禽的种类
禁养区域范围内禁止饲养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整改时间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务必按照要求自行处理。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进行清理,并对违规饲养者进行教育。逾期不整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部门职责分工
1.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饲养家禽的排查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对排查发现擅自饲养家禽的居民进行劝导。
2.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要深入宣传禁养家禽的意义,应当对辖区内违规饲养家禽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服从劝阻的饲养者,应当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3.在我县禁养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对阻挠、妨碍禁止家禽饲养处置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浮云街道:0578-5126305
白龙山街道:0578-5129500
元和街道:0578-5126002
凤凰山街道:0578-513136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yunhe.gov.cn/art/2020/6/17/art_1229355511_59078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