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云和县安监局对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索引号:002655668/2020-04059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00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县安监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

序号

字 段

具 体 内 容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对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3

实施主体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对象范围

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当事人

5

设立依据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五条

6

收费/处罚情况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7

收费/处罚依据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五条

8

受理时间

工作日

9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11

受理条件

发现违法行为

12

所需材料

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

13

办理流程

发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

办理流程图

 

15

咨询渠道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办公室5126993

16

受理地点

云和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办公室

17

受理地址

云和县车站路28

18

网上受理

 

19

网上查询

 

20

监督措施

监督电话5535267

21

事项说明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