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其他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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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设审批 |
3 |
实施主体 |
云和县财政局 |
4 |
对象范围 |
与县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等县级预算单位,以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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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十七条:“(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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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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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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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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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当日办理(不含实地稽核时间3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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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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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3.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附属机构批文。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3.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4.非独立法人的食堂开设账户需提供单位同意开办且不对外营业的、进行独立核算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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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实地稽核(预算执行局)→复核(其他相关科室)→领导审批→出具批复书(预算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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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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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联系电话:5129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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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云和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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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云和县中山街2号 |
18 |
网上受理 |
无 |
19 |
网上查询 |
无 |
20 |
监督措施 |
监察电话:5129433 |
21 |
事项说明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