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电党(2011)4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依据《浙江省电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电力公司本部“三重一大”决策主要事项》(浙电党〔2011〕47号)及《丽水电业局“三重一大” 决策实施细则》(丽电业党〔2011〕 32 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了《云和县电力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云和电力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进一步完善云和电力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依据浙江省电力公司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电力公司本部“三重一大”决策主要事项>的通知》(浙电党〔2011〕47号)和丽水电业局《关于印发〈丽水电业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丽电党〔2011〕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支)委会、党政联席会、局长(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应由下属单位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股东大会(股东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决策事项包括:
1.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领导指示等的意见措施。(承办部门:办公室、相关部门)
2.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承办部门:办公室、相关部门)
3.以局和局党委名义向上级汇报的重要报告。(承办部门:办公室、相关部门)
4.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承办部门:思想政治工作部)
5.企业战略发展目标,重大阶段性工作部署。(承办部门:办公室、相关部门)
6.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承办部门:相关部门)
7.企业重大体制、机制创新方案。(承办部门:相关部门)
8.企业发展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承办部门:发展基建部、相关部门)
9.企业所属产权转让事项。(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
10.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不含省公司、市局统一安排):转让给同一受让方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且净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整体转让所属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的80%以上,且所转让固定资产净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生产技术部)
11.年度综合计划安排及调整。(承办部门:发展基建部、相关部门)
12.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方案。(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
13.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重大调整方案。(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14.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实施,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等。(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15.《安全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的修订。(承办部门:安全监察部)
16.涉及维稳、保密等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办公室、相关单位)
17.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成立、撤销。(承办部门:思想政治工作部)
18.党内先进的评选表彰及推荐上报上级党组织表彰的有关事项。(承办部门:思想政治工作部)
19.有关党的建设方面重要制度的建立、修订。(承办部门:思想政治工作部)
20.干部人事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21.下属单位“四好”领导班子考核有关事项。(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22.局本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及重要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季度专项汇报。(承办部门:监审部)
23.重大表彰项目表彰奖励方案。(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工会)
24.各级劳动模范、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评选、推荐等。(承办部门:工会、人力资源部)
25.反腐倡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惩兑现等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监审部)
2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相关部门)。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局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等事项。主要决策事项包括:
1.局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的重要兼职。(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2.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有关事项。(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3.局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挂职培养锻炼等有关事项。(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4.任免下属集体企业班子成员。(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5.向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人员等。(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6.后备干部人选推荐情况。(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决策事项包括:
1.电网基建重大项目。(承办部门:发展基建部)
2.企业融资预算方案、委托理财业务事项审批。(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
3.重要设备、重大技术引进、科研开发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原则。(承办部门:物流服务中心)
4.本局组织的大宗物资、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管理原则。(承办部门:物流服务中心)
5.局本部重要资产购置等事项。(承办部门:相关部门、财务资产部)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承办部门:相关部门)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依据相关规定超过本局及各单位领导干部调动和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决策事项包括:
1.预算内资金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方案审议)。(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
2.超预算、预算外资金安排(纳入预算调整方案审议)。(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
3.对外捐赠、赞助或内部补助支出(纳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审议)。(承办部门:相关部门、财务资产部)
4.因紧急原因需要立即执行的预算外2万元及以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承办部门:相关部门、财务资产部)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承办部门:相关部门、财务资产部)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具体事项参照省公司、市局及本局关于领导干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对外捐赠管理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决策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相关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按有关议事规则事先与本级党委(党支部)沟通,听取意见。
3.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4.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5.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讨论、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6.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审计、监察、经济法律等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
7.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形成
1.严格执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局长(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2.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4.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
1.决策作出后,应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省公司报告。系统各单位应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报告。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局办公室及系统各单位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4.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局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总支)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
第十四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采购、招投标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深入推进企业资源计划系统(SG-ERP)建设,构建“三化三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十六条 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切实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制度,推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审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审部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二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市局、本局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和电力局及所属集体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关于印发〈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通知》(云电党〔2005〕37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