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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强制 |
2 | 事项名称 |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3 | 实施主体 | 云和县农业局 |
4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发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采取措施;对一类疫病的疫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 |
5 | 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6 | 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7 | 受理时间 | 无 |
8 | 法定时限 | 无 |
9 | 承诺时限 | 无 |
10 | 受理条件 | 无 |
11 | 所需材料 | 无 |
12 | 办理流程 | 无 |
13 | 咨询渠道 | 云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14 | 受理地点 | |
15 | 网上受理 | |
16 | 网上查询 | |
17 | 监督措施 | 局监察室 电话:0578-5122200 |
18 | 事项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