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索引号:002654358/2020-09447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0-04-06 00:00:00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序号

字  段

具  体 内  容

1

事项分类

行政强制

2

事项名称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

实施主体

云和县农业局

4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发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采取措施;对一类疫病的疫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

5

收费/处罚情况

6

收费/处罚依据

7

受理时间

8

法定时限

9

承诺时限

10

受理条件

11

所需材料

12

办理流程

13

咨询渠道

云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14

受理地点

15

网上受理

16

网上查询

17

监督措施

局监察室  电话:0578-5122200

18

事项说明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