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其他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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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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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及县以下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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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云和县辖区范围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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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浙国税发〔201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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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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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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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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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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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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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2.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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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发布评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领取或下载《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如实填写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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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定期内通过一定渠道告知纳税人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向纳税人发放《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SY047)或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上下载。纳税人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或上门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SY047)。 1、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纳税人按期提交的《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SY047)对照相关征管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未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SY047)的纳税人,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可直接初定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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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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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通过来电来人咨询、上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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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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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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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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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各级税务机关网站和省企业联合征信系统能查询不同等级纳税人信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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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监察电话:5129433 5126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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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实施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