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0-26363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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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3-27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0〕1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云和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森林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1.4.2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森林消防工作和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森林资源安全。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及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在扑救方向把握上,以保障居民地、重要设施、森林资源安全为主攻方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4.4立足防范,反应快速。各乡镇(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消防工作。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2.2县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统筹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协调指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并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编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参与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提供森林资源信息等方面技术支撑。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云和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消防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所属巡特警森林消防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指挥事发地派出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县消防大队: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后救济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森林消防知识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紧急转移,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开设绿色通道,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县农业农村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的安全,做好林区野外农事活动火源管理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森林消防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做好园林及城镇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库区范围的森林消防工作和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做好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景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县森林消防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县电力局:负责落实林区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2.3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必要时,县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赶赴火场一线,设立县森防指扑火前线指挥部,并分设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
扑火前线指挥部及各应急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长: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处置紧急情况。
现场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由县森防指办主任担任,负责扑火前指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扑火前指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专家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重特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扑救指挥组:负责调度火场情况,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火情侦察组:负责火场侦察,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
综合保障组: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要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
宣传报道组:负责联系记者做好采访报道工作,实时发布官方信息和新闻,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工作。
火灾调查组: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气象服务组:协调提供火场气象服务,适时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救灾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办各项扑火任务的落实情况。
扑火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前线指挥部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镇(街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消防巡护和火源管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防指和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森林消防队员手机24小时开机。
3.2林火监测
县森防指办根据省森防指办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省气候中心遥感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时监测报告,及时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信息报告
3.3.1一般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县森防指办报告:
(1)森林火灾发生后,1小时仍未扑灭的。
(2)县界附近、乡镇(街道)毗邻地区的森林火灾。
(3)县城周围、林业基地和重点风景区、防护林的森林火灾。
(4)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民房和重点防范地段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受伤的森林火灾。
(6)需要县级或者其他乡镇(街道)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受害面积0.3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扑灭后2小时内应报告县森防指办:0.3公顷以下的森林火情、荒火在次日11时前报县森防指办
3.3.2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办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市森防指办。
(1)发生在县界较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距重要设施1000米之内的森林火灾。
(6)县际交界地区较大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3.3报警内容
(1)火灾地点(乡镇〈街道〉、村、山场)。
(2)起火时间、燃烧状况。
(3)火场地形、林分情况。
(4)过火面积、火势发展动态、扑救情况。
(5)现场指挥员姓名、扑救力量。
(6)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
报警电话:110、12119
4.应急响应
4.1初始阶段应急处置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积极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在未达到Ⅳ应急响应级别之前的初始阶段,按过火面积、过火持续时间、人员伤亡等情况,分一般森林火灾(0.3公顷以下)、一般森林火灾(0.3公顷以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三个层级进行分级应急处置。
4.2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一般森林火灾(0.3公顷以下):过火面积未超过0.3公顷、情况可控、无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指挥扑灭火工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按职责协助指挥扑灭火工作。
(2)一般森林火灾(0.3公顷以上):过火面积超过0.3公顷或过火时间超过2小时或发生人员受伤(轻伤)或现场指挥负责人认为其它情况紧急的,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按职责协助指挥扑灭火工作,县森防指办报请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县长)赶赴现场指挥。
(3)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公顷以上或明火4小时未扑灭或发生人员重伤1人以上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以及常务副总指挥认为必要的,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赴现场按职责协助指挥扑灭火工作,县森防指办报请县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县长)赶赴现场指挥。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赴现场指挥。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并立即报告省、市森防指办。
4.3在初始阶段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火情况,结合实际,县森防指应急响应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初判达到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2)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过火面积初判达到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2)明火18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初步判断达到6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感地区,且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定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县级直属可直接调动使用的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等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防指支援。
4.3.4 I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2)明火3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初判达到2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省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2)按照省森防指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4扑救措施
4.4.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事发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经过训练的乡镇(街道)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应急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视森林火灾情况,分别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负责指挥。必要时,可组织经过扑火训练的当地群众性义务扑火队参加扑救。
第二梯队:县级直属可直接调度使用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巡特警森林消防队、景秀森林消防队、重河湾森林消防队)。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三梯队:县人武部直属的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和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由县森防指商请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按照部队调动权限规定组织支援,并协调其他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救。
跨区支援兵力组成:发生需跨县(市、区)支援的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扑救支援请求,由市森防指派支援消防队伍赶赴火灾现场参与扑救行动。
4.4.2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扑火队伍的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4.3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科学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以上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4.4.4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必需和必要医疗保障。
4.4.5教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6火灾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4.4.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4.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较大以下森林火灾需留守火场时间3小时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需留守火场时间12小时以上。
4.4.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告(函告)有关方面。
5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森林公安机关会同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和省、市森防指办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办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县政府和省、市森防指办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善后处理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森防指办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训练和演练,提高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扑火队、干部职工、企业应急队伍等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2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县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县森防指办及时发布火场实况、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6.4物资保障
县森防指、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乡镇(街道)储备库要储备供50名以上扑火队员使用的扑火装备和机具,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
6.5资金保障
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所需。
7.附则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87号同时废止。
云和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云和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防汛抗旱相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工作中严格落实“提前、提级、扩面”工作举措,坚决纠正和克服“天灾不可抗、伤亡免不了”的消极思想、“不是地质灾害点就不需要人员转移”的麻痹思想、“干部只要到岗就是尽责”的免责思想、“台风一走、风险也走“的松懈思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副县长担任,县防指副指挥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县防指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电力公司、县人民银行、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
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乡镇(街道)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在县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设立村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将结果报送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县防指。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负责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在汛期,气象部门每日两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日一次向县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一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情况、水雨情等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通过会商研判,对灾害可能达到应急响应级别的,县级机构和单位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市级预警指令后,应在预报灾害发生前24小时通过会议部署、下发文件、会商研判等形式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灾害防御工作。乡镇(街道)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县级统筹协调指令后,要将各类信息快速传递到基层一线。同时,应在预报灾害发生前12小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开展灾害防御具体工作。村、社区在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乡镇(街道)部署指令后,要将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到户到人。同时在预报灾害发生前6小时落实具体人员,在驻村干部指导下,确保危险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到位。
4应急保障
4.1 抢险队伍
应急救援力量分综合救援力量、行业(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县防指和防指成员各单位建全各层级救援队伍的通讯录,形成常态化的应急联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分梯队响应出动机制。
4.2 物资装备
县防指和防指成员各单位根据部门实际,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清单,并设置应急物资仓库。建立物资装备的资料库、动态分布图和保管人员通讯录。
在重点做好县级物资储备和统一调配基础上,优化乡镇、村或区域层级应急物资布局,为“村自为战”“乡自为战”提供装备保障支撑。
为应对山区断电、断网、断交通等极端条件下救援保障,可对冲锋舟、挖掘机、卫星电话、备用电源等物资装备,建立预报灾害来临前送达偏远乡镇备战机制。
4.3 应急调配
县防指及其办公室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统一协调机构,其他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调配队伍物资。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灾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调动本系统或向外县派遣救援队伍的,应先向县防指办报告。情况紧急特殊的,需在调配后的1小时内,向县防指办报备。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县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级别。
5.1 事件分级
5.1.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并预报未来可能影响我县。
(2)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四个或以上乡镇(街道)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况出现三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6小时达70-100毫米,3小时达50-70毫米,并出现一般灾害。
(4)龙泉溪、浮云溪、黄溪等流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5)紧水滩水库预报水位将高于184.0米,低于洪水位186.45米(五年一遇)。
(6)半数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均达到轻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县人口的1%。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将给我县带来一定影响。
(2)三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6小时达100-150毫米,3小时达70-1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龙泉溪、浮云溪、黄溪等流域水位预报达到保证水位。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6.45米,低于十年一遇洪水位187.15米,并开闸泄洪。
(6)三个或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均达到中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5%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县人口的4%。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到椒江之间登录,并将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
(2)三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6小时达150-200毫米,3小时达100-15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龙泉溪、浮云溪、黄溪等流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7.15米,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188.05米,并开闸泄洪。
(6)一个或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3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县人口的7%。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将在福州到温州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
(2)三个或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6小时超过20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并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4)龙泉溪、浮云溪、黄溪等流域水位超过保证水位,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8.05米,并开闸泄洪
(6)一个或以上乡镇(街道)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4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县人口的10%。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办主任及以上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天8时、14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9时报告全县地质灾害灾险情况。
(7)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乡镇(街道)每日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每日20时前上报转移人员数量。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水利、气象等部门需明确专人,协同防指办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10)接收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到”,并按防指相关指令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11)乡镇(街道)防指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乡镇(街道)汛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
(12)灾害易发生地村级防汛组织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隐患的加密监测巡查次数。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9时报告全县地质灾害灾险情况。
(7)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单位派员进驻县防指。
(8)其它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乡镇(街道)每日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每日20时前上报转移人员数量。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乡镇(街道)防指执行24小时值班,副指挥长主持全乡镇(街道)防汛(台)工作,掌握乡镇(街道)汛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11)村级防汛组织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隐患的加密监测巡查次数。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4)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县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县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9时报告全县地质灾害灾险情情况。
(9)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局派员进驻县防指。
(10)其它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每日9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每日20时前上报转移人员数量。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2)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执行24小时值班,指挥长主持乡镇(街道)防汛(台)工作,掌握本辖区汛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13)村级防汛组执行24小时值班,掌握本村险情动态,收集汛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发布预警;组织巡查人员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隐患点加密监测巡查次数。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指。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县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县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9时报告全县地质灾害灾险情情况。
(10)县防指成员各单位派员进驻县防指。
(11)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9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每日9时、15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每日20时前上报转移人员数量。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3)接收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到,并按防指相关指令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14)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山塘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流域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流域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流域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乡镇(街道)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台风灾害
(1)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3)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5.3.4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乡镇(街道)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
(5)县水利局提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方案,提交县防指后派出专家组。
(6)应当地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干旱灾害
(1)加强防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制用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的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指汇报。
5.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县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县气象台正式发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的无明显影响。
③主要河流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县防指根据预案和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5)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情况,适时开展转移人员回流工作。经评估确认安全,村(社区)负责人、驻村干部、乡镇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实施转移人员回流。
6灾后处置和评估提升
6.1 灾后处置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防汛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场所和区域进行持续监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6.2 应急处置评估
县防指和乡镇(街道)要在应急响应或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启动应急处置的评估提升工作。
7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武部: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县政府提出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落实当地乡镇(街道)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承担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县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
(3)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组织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监督检查县内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根据县防指和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信息。
(4)县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和投资安排;监督、指导防汛防台重点建设工程;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社会化储备资源掌握;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向上级申请调拨救灾物资;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组织灾后重建期间物资的供应。
(5)县经商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工业企业开展灾后生产自救等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调查核实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
(6)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7)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当地乡镇(街道)转移危险区群众。
(8)县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自然灾害等专项救助。
(9)县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动态监测、风险评估、预报预警和应急措施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
(11)县住建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排涝、防御和应急处置;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城区排涝抢险工作的组织与指导,督促做好城区应急排涝,确保城区排涝设施的正常运行;调查核实汇总建设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及时组织垃圾清运,做好损毁市政设施的清理与恢复。
(12)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和交通运输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在建交通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指导船只避风回港;保障主要交通道路和抢险救灾路线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协助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组织修复水毁交通设施;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及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调查核实汇总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3)县水利局: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时水雨情、旱情、水利工程工情、小流域山洪的监测预警和重要流域和水库的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负责调配水源和水量,并组织实施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保障旱涝期间城乡饮用水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查核实汇总水利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4)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农口各单位支持各地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灾区动植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调查核实汇总农业灾情;负责农家乐、民宿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渔船、水产养殖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查核实汇总渔业灾情。
(15)县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及时掌握防汛期间旅游景区运行情况。
(16)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心理干预、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处理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开展传染病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的风险评估,报送县防指和有关部门。
(17)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汛期道路等巡查,依法查处排水系统乱填、乱占行为。
(18)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19)国网云和县供电公司:保障防洪排涝、抗旱和抢险救灾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各类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及时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20)人民银行:负责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各项金融服务及金融稳定工作。
(21)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警)。
(22)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3)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洪涝台旱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组织所属队伍实施洪涝台灾险情抢险救灾和抗旱,协助当地乡镇(街道)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受困人员营救工作;抗旱期间,组织力量为缺水地区送水。
(24)中国电信云和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指挥、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25)中国移动云和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洪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
(26)中国联通云和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洪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
(27)中国铁塔云和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洪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
8预案管理
8.1管理与更新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