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制定《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日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其应当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投诉举报记录等;
(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四)索取或者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对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岗位所需的学习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单位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并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档案资料管理。
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公示制度,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日施行。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局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所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手持终端机等记录设备,以及音像资料采集存储和分析系统设备。
第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司法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对执法过程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记录记载。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所配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
(二)处理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执法的;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的;
(四)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存储和保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时限保存。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将记录的音像资料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机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按照被检查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音像资料,应当由相关职能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它违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附件: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事项 | 记录部门 | 备注 |
行政检查 | 程序启动 | 对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做好录音。 | 执法机构 | |
调查取证 | 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执法机构 |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执法机构 | |
听证 | 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记录。 | 法制机构 | ||
文书送达 | 留置送达,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状况;公告送达,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