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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606/2020-2255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12-04
文号: 云公通〔2020〕57号
云和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规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指导意见(试行)》《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淘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 叶雨茜  发布时间: 2020-12-04 1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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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

       现印发《全县公安机关规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指导意见(试行)》《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淘汰指导意见(试行)》三个意见,请各科室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公安机关规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规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构建规范管理辅警队伍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办、公安部、省办、市局等有关规范管理辅警意见精神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试点要求

公安局党委、各级辅警管理职能部门及辅警使用科室对本意见试行期间的试点任务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认真贯彻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试行期间,适用全县公安机关及所队。


第二章 辅警管理主体

第四条 辅警管理职能部门

政工、纪检、督察、审计、法制、警务保障、科信、保密、信访等部门是辅警管理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其中:

政工部门承担牵头管理、统筹协调职责,主要负责辅警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训练、典型选树和表彰奖励工作;

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对辅警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辅警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督察部门主要负责对用人科室使用辅警及辅警履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辅警履行职责时遭受不法侵害进行调查处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和检查;

法制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辅警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劳务纠纷;

警务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和使用、被装及装备采购配发等工作;

科信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指导、监督辅警正确使用公安信息网等工作;

保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使用科室工作中对辅警的保密监管工作;

信访部门主要负责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

第五条 辅警使用科室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辅警使用科室是辅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各项辅警管理制度的落实,承担辅警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主管民警

每名辅警都必须有其主管民警。一般根据辅警为民警提供辅助支持的关联紧密程度确定其主管民警,确定有争议的,由辅警使用科室领导指定。主管民警违规使用下属辅警或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民警主管责任,并视情追究辅警使用科室领导责任。

第七条 辅警班组长

根据辅警数量、工作和管理需要,可将若干辅警编为一个班组,并配备辅警班组长。辅警班组长根据辅警使用科室领导和主管民警授权委托,协助管理辅警。

辅警班组长违规使用下属辅警或协助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问题的,追究辅警班组长责任,同时依法依纪追究授权辅警使用科室领导和主管民警责任。

辅警班组长配置总数不超过辅警员额数的20%,原则上正、副班组长数量各半。辅警班组长选拔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和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


第三章 辅警及辅警班组长职责

第八条 辅警基本职责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有关纪律和规章制度。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职责任务;

3.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岗位技能,提高履职能力;

4.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配发装备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5.严守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6.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素养;

7.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公安机关秘密。

第九条 辅警岗位专业职责

辅警具体的岗位(专业)职责,由辅警使用科室负责制定,并报县局政工部门备案。职责确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辅警班组长职责

辅警班组长除履行辅警基本职责和具体岗位(专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刻苦钻研岗位(专业)技能(术),精通本职业务,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2.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协助领导和主管民警,做好下属辅警管理教育工作,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3.带领班组完成训练和工作任务;

4.带领班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5.掌握班组人员思想和心理情况,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班组团结;

6.教育和监督班组人员落实安全措施、严守国家和公安机关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事)件发生;

7.完成领导和主管民警赋予的其他任务。

副班组长隶属于班组长,协助班组长工作;班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根据上级或班组长的指定,代行班组长职责。


第四章 民警、辅警相互关系

第十一条 同志关系

民警与辅警不论职务高低、隶属关系,在政治上、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是同志关系。

民警与辅警、辅警与辅警之间,应保持健康、纯洁的相互关系。严禁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严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严禁收受钱物、吃请请吃,严禁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上下级关系

辅警使用科室领导、主管民警、辅警班组长、辅警,依据职务与职责,构成领导与下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下属、下级必须服从领导、上级。同级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 命令与服从

下属、下级对领导、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领导、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必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的,应根据命令意图,以高度负责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

第十四条 警辅关系处理

辅警使用科室领导与主管民警对辅警应做到:

1.以身作则,依法依规依纪耐心管理教育,关心辅警成长进步,关心辅警安全和健康;

2.了解辅警情况,掌握思想状况,妥善解决管理使用中的矛盾问题;

3.尊重辅警合理意见建议,维护辅警基本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4.对待辅警公道正派,一视同仁,不欺凌侮辱辅警,不收受辅警财物,不侵占辅警利益。

其他民警参照本条处理与辅警的相互关系。

第十五条 警辅关系处理

辅警对其使用科室领导、主管民警应当做到:

1.尊重并服从所队领导及主管民警的领导和管理教育;

2.忠诚老实,主动汇报工作与思想;

3.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4.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5.不搞极端民主化,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6.积极建言献策,协助领导与主管民警做好工作。

辅警参照本条处理与其他民警的相互关系。


第五章 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落实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要求,注重严在平时、管在日常,规范管理辅警。

第十七条 行政会议制度

规范管理辅警行政会议制度。

1.辅警班组会。每周召开1次,不超过1小时。由主管民警或班组长主持,班组全体辅警参加,一般周五或下周一进行,主要总结、讲评一周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2.议辅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由辅警使用科室领导主持,主管民警和辅警班组长参加,主要汇总分析辅警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训练、行政管理和完成任务等情况,评议辅警表现,总结、讲评和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3.辅警大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也可视工作阶段和需要召开,年度考核时必须召开。由辅警使用科室领导主持,主管民警及全体辅警参加,主要总结阶段辅警工作、讲评辅警队伍情况、传达和布置任务或组织评议辅警、评优评先、教育学习等活动。

第十八条 纪律规章制度学习告知制度

新聘辅警培训及辅警新进科室或调转入科室,教育培训部门和新使用辅警所队必须及时组织辅警学习(告知)有关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纪律规定和规章制度,避免不教而责、不告而罚。学习(告知)情况要记录可查。

第十九条 评价辅警制度

建立健全辅警评价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辅警表现,并将优、劣结果体现到日常和年度考核,运用到薪酬待遇、劳动合同存续和面向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时认定特别优秀辅警的重要参考等辅警职业发展中。试行开展:

(一)正向评价——优秀激励

1.月度“星级辅警”评选。每月评价辅警表现,按不超过辅警数量30%,评选星级辅警。星级辅警设两等,由低到高评选“一星级”辅警不超过20%、“双星级”辅警不超过10%。

2.年度“优秀辅警”评选。每年按不超过辅警数量15%评选优秀辅警。当年未曾获评星级辅警的,不得参评优秀辅警;获得星级辅警累计次数、星数,做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二)反向评价——劣差淘汰

按教育训诫、黄牌警告、橙牌严重警告、红牌记过四个等次,对表现劣差辅警进行提醒、批评、警告、惩戒。辅警使用科室位根据辅警反向评价情况,并综合其一贯表现,对认为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终止第三方派遣)的,书面报请政工人事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组织管理制度

注重发挥辅警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将辅警党(团)员纳入所在辅警使用科室党(团)组织管理,规范参加党(团)组织活动。不变更辅警现行组织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思政课制度

坚持政治建警全覆盖,将辅警作为“四铁”公安铁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育警铸魂、固本培元,常抓不懈。建立辅警思政课制度,每月组织辅警思想政治教育不少于2次。可与民警同学习、同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训练课制度

注重在岗培训、按岗施训,提升辅警能力素质,打牢辅警过硬履职本领。建立辅警培训制度,每月组织辅警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三条 装备保养日制度

教育辅警爱护、保养手中装备器材(车辆)。建立装备保养日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辅警对保管使用的警务装备器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擦拭,保持状况良好,干净整洁。

第二十四条 警容风纪检查制度

警容风纪是警务人员的仪表与风貌,是警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辅警应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要求。建立健全警容风纪检查制度,经常性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和检查。

辅警班组每日、主管民警每周、辅警使用科室每半月、县局每月进行1次警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警容风纪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内务规范检查制度

24小时值班备勤或集中训练住宿所队,要规范统一内务设置。内务设置要利于值班备勤,便于工作、学习、生活,配置因地制宜、摆放整齐划一,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

辅警班组每日、主管民警每周、辅警使用科室每半月进行1次内务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二十六条 查勤查岗制度

辅警使用科室领导和主管民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辅警进行查勤查岗,并对在勤在岗情况,适时进行讲评,在勤在岗不在状态、漏勤脱岗的,要予以处理。

遇休息日、节假日或重大节点,必须进行查勤查岗。

第二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

建立健全请销假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请假应先批后休,并在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报告销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并予以纪律问责。辅警在执勤或教育培训时,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二十八条 保密制度

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和措施,加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经常性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严格规范使用辅警,防止警务信息泄露,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辅警使用科室,要从加强队伍管理、防范化解队伍违法违纪风险出发,参照县局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方式和不报、漏报纪律处理,并规范做好辅警个人事项报告管理和保密。

第三十条 交接制度

辅警离职或调离所在科室,必须将其办理的未结工作和列入移交的资料、装备、设备、器材、工具、营具等非私人物品进行移交。移交由主管民警主持,列明清单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数

本手册所称“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辅警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推动辅警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全县公安机关辅警。

第三条 辅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辅警的考核,以辅警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辅警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试用期考核是对新招聘辅警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和适岗程度进行的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辅警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民警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等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辅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每年按不超过辅警数量的15%,评选优秀辅警。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辅警考核按照惯例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政工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在听取主管民警、群众和辅警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辅警在本科室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科室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辅警,并由辅警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班组长职务辅警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辅警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工部门申请复核和申述。

第十五条 应当将《辅警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辅警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辅警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解聘、续聘、调薪、评先评优、层级晋升的依据,同时作为面向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时认定特别优秀辅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辅警薪酬待遇体系,将辅警日常和年度考核结果与辅警月度、年度考核奖挂钩。

第十八条 辅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橙牌严重警告,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层级晋升或提升工资待遇的考核年限。

第十九条 辅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红牌记过,限期改进。经教育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层级晋升或提升工资待遇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条 辅警所在所队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新聘用人员工作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半年以下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调整工作岗位的辅警,由其调整后的工作科室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整前的有关情况,由原科室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辅警,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辅警不进行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层级晋升或提升工资待遇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辅警,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云和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淘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管理,推动辅警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职业化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问责是指对辅警工作效能低下,不能胜任工作正常履职,违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或存在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公安机关声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行为所做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淘汰是指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辅警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六)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改变的;

(九)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警务工作秘密泄露等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对辅警的问责淘汰,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辅警的问责淘汰,应当根据工作表现,行为事实、行为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并结合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依照本意见做出恰当的处理。

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全县公安机关辅警。

第六条 对辅警实施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教育、黄牌警告、橙牌严重警告、红牌记过等处理:

(一)训诫教育:影响期为1个月。

(二)黄牌警告:影响期为1~3个月。

(三)橙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3~6个月。

(四)红牌记过:影响期为6~12个月。

第七条 受到问责的辅警,问责影响期内扣发月度考核奖。

同时,被黄牌警告问责的,扣发3个月年度考核奖;被橙牌严重警告的,扣发6个月年度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被红牌记过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影响期内再被问责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条 对辅警实施训诫教育、黄牌警告、橙牌严重警告、红牌记过问责的,经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报政工纪检部门备案。辅警工作效能低下、不能正常履职尽责的,由辅警使用部门或督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辅警违规违纪的调查核实,由纪检和督察部门进行。

第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问责措施综合使用。辅警使用部门根据辅警问责情况并综合其一贯表现,认为应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并附有关材料,分别呈报政工、纪检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由政工部门研究,报局领导同意后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淘汰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问责淘汰决定应包括辅警的基本情况、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及依据,并加盖部门印章。

问责淘汰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被问责人。被问责人拒绝签字的,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辅警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安机关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辅警可以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决定之日起五日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述,申述应当陈述具体理由。

复议受理科室 或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问责淘汰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云和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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