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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2654200/2020-22568     发布机构:县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0-12-04 16: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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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制定《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应当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条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方案的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主要对应聘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学历、履历档案资料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伪造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等,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五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必须与行政执法证有明显区别,不得外借、涂改、篡改,不得用于辅助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装备等交回单位。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四)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礼品,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吃请的;

(五)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六)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成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用配备的音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在实施以下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法规科、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内容

记录部门

备注

1

行政许可环节

接受受理材料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服务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执法机构


2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口头陈述、申辩

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辩全过程

执法机构


3

行政许可听证会

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机构


5

 

 

 

 

 

 

 

行政处罚环节

现场检查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机构


6

调查取证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机构


7

先行登记保存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机构


8

陈述、申辩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执法机构


9

简易处罚程序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执法机构


11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执法机构


12

行政检查环节

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执法机构


13

 

 

行政确认环节

接受受理材料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服务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执法机构


14

调查取证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机构


15

文书送达

留置送达,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状况;公告送达,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

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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