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139/2020-235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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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文号: | 云发改办〔2020〕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2-2020-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下属单位:
经局党组第2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云和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落实。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云和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17〕8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主要是指列入《云和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17〕87号)补助的云和黄源风电场、中电云和黄源15兆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华能云和紧水滩8兆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中机云和包山30兆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等4个可再生能源项目,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验收参照本办法实施。
光伏四助(助农、助村、助学、助企)项目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按《云和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17〕87号)进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批程序完备;
(二)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三)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农林业种植、电网、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验收结论;
(四)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达到合格标准;
(六)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项目业主竣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总结;
(二) 各专项验收报告和结论;
(三) 项目涉及的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 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六条 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调,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单位;若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和各投资方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人员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而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组通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和实地察验项目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项目业主和各参建单位工程总结汇报;
(二)听取各专项验收部门或单位意见;
(三)审查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四)讨论竣工验收情况,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