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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139/2020-235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0-12-31
文号: 云发改办〔2020〕3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2-2020-0007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和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吴婷婷  发布时间: 2020-12-31 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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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单位:

经局党组第2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云和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落实。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云和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17〕8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主要是指列入《云和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17〕87号)补助的云和黄源风电场、中电云和黄源15兆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华能云和紧水滩8兆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中机云和包山30兆瓦林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等4个可再生能源项目,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验收参照本办法实施。

光伏四助(助农、助村、助学、助企)项目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按《云和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17〕87号)进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批程序完备;

(二)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三)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农林业种植、电网、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验收结论;

(四)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达到合格标准;

(六)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项目业主竣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总结;

(二) 各专项验收报告和结论;

(三) 项目涉及的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 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六条  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调,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单位;若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和各投资方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人员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而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组通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和实地察验项目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项目业主和各参建单位工程总结汇报;

(二)听取各专项验收部门或单位意见;

(三)审查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四)讨论竣工验收情况,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表


可再生能源项目竣工验收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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