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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2654315/2020-2249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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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2


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在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八条 使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执法辅助人员的,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各有关科室、相关局属单位应当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应当公示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管理。

(二)在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受理申请、参与调查等工作。

(三)在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执法保障等工作。

(四)主动加强学习,认真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章守纪,服从安排,文明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和审核;

(二)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三)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用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云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音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以科室(中队)为单位,指定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规范管理音像资料。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下载、存储。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12个月。12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资料:

1)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3)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等主要信息。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需定期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盘点,确保设备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性能良好。如有损坏的,发现人第一时间报告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上报维修或更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1)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6)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附件

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记录事项

记录场所

记录设备

记录内容

1

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等信息

2

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事故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收集证据等信息

3

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过程、文书审核确认等信息

4

抽样取证

取证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抽样取证过程、被抽样物品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取证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取证过程、相关物品和场所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6

实施查封(扣押)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7

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执行过程、所涉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8

举行听证

听证场所

音视频监控

记录身份核对、听证过程、笔录审核签名等信息

9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场所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留置送达的,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粘贴公告的过程

10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事件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事件现场情况、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及言行举止、事件处置情况、财物损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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