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654403/2020-23196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0-10-29
文号: 云教〔2020〕0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4-2020-0005
有效性: 废止
云和县教育局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 叶清  发布时间: 2020-12-25 17:01:34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yunhe.gov.cn/art/2020/12/31/art_1229379471_2219303.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和实际,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共同修订了《云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

附件:《云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云和县教育局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 10月29日

附件:

云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2002版)等法律法规、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全云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2.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单位不得为住宅小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与管理

3.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也可同其他教育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需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配建时,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进行建设。人口集聚的区域需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4.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在办理划拨手续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或备案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5.发改局在政府投资的住宅安置小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 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联合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局一同参与。

6.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7.住建局应邀请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发改局或受发改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的住宅安置小区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教育局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部分的验收。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规划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与教育局的衔接,在竞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协助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的交付时间、办理产权登记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移交管理

10.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即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及市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设好幼儿园。

11.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12.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前,开发单位须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经教育局确认并备案。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开发单位应无偿将新建的配套幼儿园交付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教育局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给教育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13.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与使用

14.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15.对于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已明确的,住建局、教育局应监督业主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原建成住宅小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执法局应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

16.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局等部门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17.配套小区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有关单位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18.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发改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19.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云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云教〔2016〕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云和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cebx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