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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和县中心城区22平方公里范围内C、D级危房改造、收购解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 郑彬菲  发布时间: 2020-11-13 15:12:48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29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的通知》(浙建村发〔2020〕31号)文件精神,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云和县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特拟定本危房改造、收购解危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何江飞 

联系电话:0578-5535092

邮寄地址:云和县中山西路77号  

邮箱:409129798@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4日

附件:《云和县中心城区22平方公里范围内C、D级危房改造、收购解危实施细则》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3日

 

云和县中心城区22平方公里范围内C、D级危房改造、收购解危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目的意义及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29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的通知》(浙建村发〔2020〕31号)文件精神,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云和县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危房改造、收购解危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云和县中心城区2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域4.1平方公里,一般区域17.9平方公里)内的C、D级危房改造(具体范围详见云和县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及中心城区4.1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图)。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经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C、D级危房,需改造、收购的合法建筑。

第四条 合法建筑的认定。改造房屋用途、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面积有误或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认定小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认定。

第五条 改造、收购解危的原则。在一般区域(17.9平方公里)内,符合城市规划(包括总规、控规、修规及相关专项规划等)要求的C、D级危房可以进行拆建审批改造;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C级危房按鉴定要求进行加固修缮备案,D级危房可申请政府给予收购。在核心区域(4.1平方公里)内,C级危房按鉴定要求进行加固修缮备案,D级危房申请政府给予收购。应拆未拆或抵押贷款的不纳入收购解危范围。申请收购房屋为连体房的,需整幢申请收购解危。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危房改造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负责与房屋产权人签署收购协议并支付收购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改造房屋消防及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治危工作的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改造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审查、审批,对国有土地上改造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集体用地上改造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改造房屋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征收中心负责D级危房收购具体政策及危房收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改造、收购程序。由房屋产权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籍、产权、鉴定报告,唯一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初审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建房审批管理及收购相关程序进行拆建、修缮报批或收购。

第八条 拆建审批程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联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集体土地危房,按“云和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进行报批。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危房改造项目,符合规划拆建要求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划要求审批,规划新增加面积部分应按市场评估价,在办理用地审批或(土地复核验收)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危房改造项目,符合规划拆建要求的,按原面积原高度进行拆建报批,如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应转为国有出让后,再按上述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拆建报批。

第九条 C级危房修缮备案程序。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或在核心区域的C级危房,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加固修缮图设计方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重新委托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房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收购相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收购解危要求的按以下条款进行收购解危。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申请收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收购。

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00%奖励;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30%奖励;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补助

(二)申请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按商业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收购,商业用途房屋建筑层数奖励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层数补助标准执行。

(三)房屋、附属用房、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收购价,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值按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减去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确定。

(四)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申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收购相关要求。

(一)房屋产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后,在1个月内搬迁完毕,并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在1个月内支付收购款。

(二)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收购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三)房屋拆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房屋产权人配合不动产权证注销手续。

(四)申请收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收购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申请收购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房屋收购后土地由所在村负责管理。若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无调整的,不再另行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有调整的,按征收时点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差。

(五)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申请收购解危后,不再给予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批。

(六)收购资金在征收资金中列支,相关单位做好资金预算工作;街道办事处做好档案管理,年终时,做好年度危房收购解危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建立一户一档跟踪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借修缮名义拆建,改建或扩建,违者按违章处置,并取消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  年,本细则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yunhe.gov.cn/art/2021/1/18/art_1229355511_59094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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