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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共浙江省纪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中共丽水市纪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责任留痕、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五条 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委机关公文日常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委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10种: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案件通报、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九)函。用于同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八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县纪委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以县纪委名义的,主送市纪委或县委;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的,主送市纪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视情抄送市纪委办公室、市纪委机关职能部门和县委办公室。
(三)县纪委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县纪委办公室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
(四)县纪委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九条 向市纪委、县委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下发的公文,需要贯彻执行时,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可原件翻印送发,不另行文。
第十一条 除委办公室外,委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对外行文,如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只用于纪检监察对口业务的联系。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委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具体程序一般包括:(一)经办人拟稿;(二)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三)会办部门审核;(四)委办公室核稿;(五)委领导审签;(六)编号;(七)打印;(八)主办部门校对;(九)缮印;(十)用印;(十一)封发。
第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内容筒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起草涉密公文,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标题一般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GB2312字。行间距一般按
(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十一)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十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十三)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有2个或者2个以上附件的,应当用“l.xxxxx”标识。附件名称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六)公文的抄送机关按市纪委、市监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十七)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八)成文日期以会议决定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会议决定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决定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九)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二十)起草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县纪委常委会审议或送委领导签发前,应当送分管领导以及办公室、审理室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拟稿的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核稿重点是内容、业务工作和文字表述把关。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是公文核稿部门。拟稿部门需填写《中共云和县纪委文件拟稿单》,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委办公室核稿。发文涉及委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拟稿部门需先送会办部门会签,再送委办公室核稿。公文核稿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委领导保证公文的质量,在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及公文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等进行初核。
公文核稿的具体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办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公文草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稿部门协商或退回修改。
第十六条 公文草稿经委办公室核稿后,返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呈送委领导逐级审批签发。
(一)以县纪委名义的,由书记或由书记授权分管副书记签发;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的,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签发;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
(二)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当再作校对。校对内容同第十五条。经校对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代县委起草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相关材料送市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公文印发机构为委办公室。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的签收时间应当明确到时、分。签收时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收到的公文准确登记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收文份数、公文份号等信息和办理情况。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委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分办意见,明确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报分管领导批示。分管领导批示后送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应牵头提出有关办理工作建议方案,并逐级呈批。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送范围。传阅文件夹内的纸质文件不得随意抽动,需要时可向文书人员说明,登记后方可借用。办理公文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来文单位;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五)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章 公文呈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公文呈批是指委机关内部流转公文呈批。委机关各部门呈报内部流转公文时,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云和县纪委文件呈批单》(以下简称《呈批单》),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呈批单》文件标题栏中填写公文标题,标题应力求准确到位、言简意赅;在《呈批单》主办单位栏中填写相关呈报事由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公文正文和其他材料作为附件呈送。如呈报事由内容较长,应当另页附上白头文件作情况说明。
(二)通过《呈批单》呈报的公文划分为三类:请示、报告和考虑。请示类适用于报请领导审批、审定和指示的事项;报告类适用于汇报情况、反映问题等报请领导阅批的事项;考虑类适用于对拟开展工作的初步设想、建议等报请领导参阅的事项。公文种类应当通过标题体现。
(三)呈报公文涉及委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会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呈批单》会办单位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呈批单》由主办部门呈送本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五)通过《呈批单》呈送的内部流转公文,采用大字版格式,即标题用小一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用小二号仿宋GB2312字,行间距一般按
第二十二条 委机关各部门应按流程进行公文呈送。
(一)委机关各部门呈送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本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需会商委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分管副书记批转给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公文呈送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章 径送件呈批
第二十四条 委机关各部门凡需呈送领导批阅的案件、人事安排等文件材料,一律作为径送件密封呈批;不在此范围的,一般不作为径送件呈送。
第二十五条 呈送径送件使用密级信封,信封封口严实,密级标注、缓急程度等要素应与文件内容一致,在信封背面左、右两侧顶头居中位置粘贴密封条,由呈送人在两侧密封条上签名,直接呈送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阅批后的径送件,直接退回呈送人。
第八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本委档案管理规定,按照“谁承办谁立卷,事结卷成”的原则及时将公文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正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委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由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处理。禁止将公文和内部资料出售。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委领导或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做好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归还、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云和县监委公文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