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和县土地征收测绘和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0年6月4日
云和县土地征收测绘和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规范土地征收测绘和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土地征收测绘机构和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入围工作。征收中心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取进入名录的服务机构,进入名录的候选土地测绘机构或评估机构均不少于3家,并确定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后重新选取进入名录服务机构。
如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未能成功选取进入名录的服务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候选服务机构不足3家的,由征收中心协商选定不少于3家候选评估机构。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已选定服务机构但在服务期限内未完成相关工作的,由选定的服务机构继续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测绘管理
第三条 县征收中心负责对实施测绘机构的统筹监管,具体项目的测绘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同一个项目由同一测绘机构提供勘测定界报告、放样和面积测绘工作,杜绝同一项目多个测绘机构参与的现象发生。
测绘机构及时汇总项目征地面积、界址点等电子数据,录入全县征收管理系统,实现“一张图”管地目标。
第四条 测绘服务的内容和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一)测绘机构应当提供土地征收测绘服务的内容为:勘测定界放样、制作勘测报告、用地面积丈量(包括分户面积丈量)。
(二)测绘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县征收中心与测绘服务单位签订的《测绘合同》规定的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支付,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五条 测绘机构在项目征收资金拨付前应当提交的成果:
1.征地测量图(包括电子版文档)
2.征地测量面积清单及分户补偿费计算清单
3.勘测技术报告
第三章 房屋征收评估管理
第六条 申请进入候选名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无不良监管记录。
第七条 候选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当选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同时按约定支付评估费用。
第八条 房屋评估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时间要求:具体服务时间按征收实施单位要求,在双方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中明确。
(二)质量要求: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和最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满足征收实施单位需求。
(三)人员要求:入围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每组人员里需至少配备一名房地产评估师。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四)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书与实际不一致或尚未登记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六)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类似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八)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九)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测绘单位合并出具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报告包括房屋价值和附属及装饰补偿价、房产面积、附属房面积、简易房面积、房屋结构、分户报告等。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一)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十二)如需对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及时按照采购方要求的份数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采用服务业绩、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量化打分的方法,实施对测绘服务单位年度考核,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下的给予黄牌警告,获2次黄牌的取消次年服务资格。
第十条 测绘、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中心记入不良服务名单:(一)因测绘、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仲裁机构、评估鉴定委员会认定测绘、评估存在问题的;(三)被纪检、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测绘、评估存在问题的;(四)被选定参与征收测绘、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测绘、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测绘、评估业务的;(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测绘图纸和评估报告的;(六)因测绘、评估问题而导致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已列入候选名录的评估机构,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良服务记录的,由征收中心负责将其退出机构名录,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候选名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