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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0-10-20 09: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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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KYHD01—2019—0006 

 

云政办发[2019]51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云和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臵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云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确定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是: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政村,合理确定参保指标。

 

(二)参保对象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且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集体所有耕地全部被征收的,则最后一次征收土地时该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全部参保。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征收中心(筹)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县联审机构),负责审查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指标和参保工作。(一)乡镇(街道)负责参保对象的参保资格审查,负责在征地告知书张贴之日起30天内,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公安等部门及被征地行政村的相关数据和权源证明等材料,报送到县征收中心(筹),作为核算参保指标名额的依据;督促协助行政村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负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的认定及补助费发放工作;协助县人力社保局做好被征地农民转保、就业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并负责提供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收林地农户承包经营权证情况,作出变更或注销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手续。  

 

(三)县征收中心(筹)负责在征地公告的期限届满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参保指标名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告知被征地行政村。 

 

(四)被征地行政村根据下达的指标数,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原则,按“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将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确定到人,并在被征地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参保名单、调剂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五)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安臵人员户改前、后的户籍登记信息。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收土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作出变更或注销土地承包权证手续。 

 

(七)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缴费、转保、就业培训、待遇发放等工作;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征收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八)县财政局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九)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十)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参保指标名额核定县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合理拟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指标名额,以被征地的行政村为单位,以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除以该行政村上年度末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征收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分别按林地30亩/人、其他农用地15亩/人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人均耕地面积等于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除以该行政村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所得的商,余数保留二位小数。 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按实际地类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第四章 参保名额指标核定、使用期限及调剂办法

 

 

 

 

第六条 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使用及调剂 

(一)参保名额指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张贴次日开始计算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有效期为1年。

 

(二)被征地行政村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臵谁”的原则及时合理使用参保名额指标,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一次性将参保名额指标落实到人,形成参保方案。参保方案按程序经县联审机构审查确定后,参保对象自审查通过次日起到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未在使用期限内参保缴费的终止参保资格。 

 

经农户确认自动放弃参保资格的指标可用于调剂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参保。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三)无人调剂的指标、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和未在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终止参保资格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在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满次月报县联审机构核销。 

 

(四)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第五章 办理流程及台账管理第七条 办理流程及台账管理参保名单报乡镇(街道)初审。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补偿到位并交付土地的被征地行政村,凭县征收中心(筹)下达的参保指标数、被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的亩分数和县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行政村户籍信息证明》,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汇总表》,初步确定参保对象,参保指标有节余的,按“五议两公开”程序调剂。公示7天无异议后,形成

 

(二)乡镇(街道)审核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征地面积等数据,初审后报县联合审查机构。 

 

(三)县联审机构审核签章后送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建立《各行政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台账》,明确具体管理人员(社保员);每月初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对参保情况。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台账》,进行动态管理,每月初将上月参保名单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中心(筹)备案。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中心(筹)建立《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名额指标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章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第八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包括: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就业培训后仍未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经核定属于被征地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生活保障,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参加被征地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和政府出资部分按规定用于折算缴费年限或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折算或抵缴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但缴费年限最多不能超过15年。折算、补缴标准按转保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乘以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地在岗平均工资以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发布的标准为准)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折算及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折算或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优惠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折算和补缴人员不享受最低养老金政策。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 理,专款专用。缴费标准设以下四档,供被征地农民选择:一档30000元、二档41000元、三档 59000元、四档77000元。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筹集。其中,政府目前出资部分为:一档15000元、二档16400元、三档20650元、四档23100元;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为:一档15000元、二档24600元、三档38350元、四档53900元。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用土地安臵费中或自筹资金解决;集体缴纳部分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二三产业用地指标回购资金和村集体资产中解决;政府目前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并在每年县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协调、指导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档400元/月、二档490元/月、三档620元/月、四档770元/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终身享受。  

第八章 待遇享受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水平及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个人、集体缴纳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政府出资部分进入统筹账户。 

第九章 专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的,由政府予以弥补。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参保时政府出资部分本息余额不予继承。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内工作人员及参军后提干或退伍后安臵在外地的,个人专户中的本息可一次性退给本人;退伍后回原籍的,保留个人专户。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质;同时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臵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章 就业促进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划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弄虚作假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已享受的待遇,由参保人员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在享受4050阶段性生活补助期限未满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标准享受阶段性生活补助。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云政发„2009‟28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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