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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0-10-10 10: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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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高效生态精品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努力把“绿水青山”蕴含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金山银山”,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做强优势产业,彰显云和特色 

  第一条 做强雪梨产业 

  1.新建早中晚熟雪梨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200元/亩的补助;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 

  2.鼓励雪梨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新建基地需满3年方可申报。 

  3.加强雪梨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雪梨基地防风棚架或防雹设施,为水泥柱结构的,单项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两项联建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助;为钢架结构的,单项给予4000元/亩的补助,两项联建的,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鼓励新建保鲜冷库,5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400元/立方米的补助,51-100立方米的给予300元/立方米的补助,101-200立方米的给予200元/立方米的补助,2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150元/立方米的补助。 

  4.加强云和雪梨种质资源保护,建设种质资源圃,通过选优等模式,培育优良品种。推进云和雪梨良种壮苗,对培育1万株以上的农业主体,给予2万元的补助。鼓励开展古梨树管护工作,经申报后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400元/株的补助。  

  5.加大对云和雪梨产业的保险支持力度,对参加雪梨产业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主体,给予保费70%的补助。 

  第二条  做大茶叶产业 

  1.新建茶园或实施原有低产低效“老茶园”换种改植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含连户)的,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 

  2.新建茶叶育苗基地面积达3亩以上,且每亩育苗20万株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 

  3.加大对茶叶产业的保险支持力度,对参加茶叶产业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主体,给予保费70%的补助。 

  第三条  鼓励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1.在年度计划内,对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油茶良种基地实施三年一轮抚育改造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对8年生(2009-2020年新发展)以上且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油茶良种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树体整形修剪技术措施的,给予100元/亩的补助;以村集体或规模种植主体申报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2.在年度计划内新建良种油茶基地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对油茶良种基地中部分品种单一、授粉品种配置不足或不当的班块,补植良种油茶容器苗(3年生)的,给予20元/株的补助。 

  3.鼓励发展香榧产业。在年度计划内,用“2+4”等6年以上(地径大于1.5厘米)品种纯正嫁接苗造林,每亩造林密度25株以上且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800元/亩的补助,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给予2300元/亩的补助。 

  第四条  做深食用菌产业 

  1.新建代料黑木耳基地连片达3万棒以上的,给予0.8元/棒的补助。 

  2.在允许发展区,新建红托长裙竹荪、灵芝等珍稀菌类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分别给予2500元/亩的补助。 

  3.加快推进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逐步实现食用菌产业美观化、效益化、生态化发展。在允许发展区,对新建或就地改造菇棚的,按市级标准进行改造,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补助;新建香菇规模化示范基地10亩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振兴蜜蜂产业 

  1.新增蜜蜂养殖存栏20箱以上的,给予200元/箱的补助;新组建中蜂养殖新型主体,且中蜂饲养量达500箱以上的,给予300元/箱的补助。 

  2.成功创建省级以上中蜂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常年饲养量达100箱以上、年度累计为非主要蜜源植物授粉面积超过1000亩,且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 

  1.常年存栏牛10头以上、羊20头以上、兔3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补助;常年存栏牛20头以上、羊40头以上、兔6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补助。 

  2.利用林地、果园、茶园等放养生态家禽,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鼓励发展中药材产业 

  1.新发展黄精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新发展浙贝母、元胡、温郁金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800元/亩的补助。 

  2.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新发展铁皮石斛活树附生连片面积达2亩以上的,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种植多花黄精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 

  3.对能形成全产业链发展但未列入扶持政策的中药材(保健品)种植基地给予专项补助,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八条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 

  在池塘、稻田新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水库生态洁水有机鱼养殖(鲢鳙鱼)按苗种投放数量给予2元/斤的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蔬菜产业 

  种植蔬菜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的补助,种植区域在海拔600米以上的,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发展水果产业 

  新建甜桔柚、桃、杨梅、枇杷、猕猴桃、百香果、葡萄等水果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新建甜桔柚基地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 

  第十一条  扶持发展林业种苗产业 

  扶持林业苗圃建设,当年新裸根育苗的,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采用容器育苗的,给予小容器0.3元/株、大容器1元/株的补助。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1.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制度,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重点保障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用地,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政策倾斜。 

  2.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加工场所(厂房),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业主体,连续三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和营销 

  1.在大、中城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云和农产品营销门店,主营云和特色农产品,经营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云和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业主体,按省会城市(包括副省级城市)5万元、地级城市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由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农家乐(民宿)、云和小吃展览展销会,对参展主体按县内500元、县外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3000元、省外国内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县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展的,摊位费少于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0万元的限额补助10万元;参展人员生活费、交通费,亚洲地区(除西亚地区外)补助2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3万元/人,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来料加工业参照执行。 

  3.新入驻国内外营销网站的农产品电商,农产品销售额在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设备购置费5000元。电商年销售农产品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总销售额10%的补助,一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4.鼓励农业主体使用“丽水山耕”和“云和师傅”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包装设计开发,使用“丽水山耕”和“云和师傅”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产品包装,给予设计、印刷费用30%的补助,每个主体当年享受补助不超过10万元。通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给予3 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补助0.5万元;“丽水山耕”产品认证复审换证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采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转换为“丽水山耕”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5.持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业主体或社会团体,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6.大力培育云和小吃经济。扶持创办“云和小吃”品牌形象示范店,在大、中、小城市和机场、高速公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开设“云和小吃”示范店的,采用一点(店)一议方式补助。鼓励餐饮店、农家乐(民宿)等经营主体开办“云和小吃”餐饮档口,场所规模达到3平方米以上并符合特定要求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扶持个体农户在景区、特色街巷经营“云和小吃”示范餐车,符合特定要求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鼓励发展“云和小吃”餐饮公司或配送中心,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总销售额10%的补助,一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拓展农业功能,推进农文旅融合 

  第十四条  重点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1.有计划创建农文旅融合示范园(点),整合资源要素,有序推进创建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产业基础扎实的农场、农庄、蜂旅融合观光点等中小微田园综合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创新机制,融通资源要素,破解难题,合力保障农文旅融合项目用地。 

  3.农文旅融合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立项,对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规划、方案设计等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4.鼓励开展农业产业重点示范基地创建,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5.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对乡村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农业信息化平台运用和数字化改造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森林康养休闲旅游产业 

  1.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小镇、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森林人家、森林氧吧,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4万元的奖励。 

  3.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特色小镇、森林康养特色村、森林康养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同一年度获得两个层级同一称号命名的,按高层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低层级晋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奖励补差。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农家乐(民宿)规范提升发展 

  1.农家乐(民宿)被评为三、四、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低星级升为高星级的,按高星级奖励补差。 

  2.农家乐(民宿)被评为标杆、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奖励补差。该奖励与市级“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单体型)和“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钻级民宿)补助,不重复享受,实行补差。 

  3.新增农家乐(民宿)客房,按标间3000元/间、单人间2500元/间、套间4000元/套的标准给予补助;多人间(3人及以上)按标间标准给予补助。 

  4.重点扶持省、市级农家乐(民宿)特色乡镇、集聚村、精品村、精品示范区、农家乐(民宿)产业带(集聚区)、特色点创建项目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集聚村要求,但连片3户以上的农家乐(民宿)聚集点,给予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5.在农家乐(民宿)设置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营销网点的,按照面积20平方米以内、21-50平方米、51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6.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的农家乐(民宿),应当充分融入云和雪梨文化元素;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梨树作为绿化、美化的重要树种。农家乐(民宿)在房前屋后种植云和雪梨,离地面30厘米处直径在5厘米以上的,给予1000元/株的补助。每户享受补助不超过10株。 

   7.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县农家乐(民宿)公共责任安全保险。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农事节庆活动 

  按计划开展各类农事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给予补助。村级组织开展的,原则上每场补助不高于5万元,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原则上每场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三、坚持高质高效,强推质量兴农 

  第十八条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1.年度内农业主体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首个农产品补助1万元,每增加一个补助0.5万元,每个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首个农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补助2万元,每个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首个农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补助2万元,每个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正常续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每个产品分别补助0.5万元、1.5万元、1.5万元。成功申报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地理标志农产品补助30万元;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农业主体,给予5万元的补助,正常续证的给予3万元补助。  

  2.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创建达标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农业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标准补助1万元。 

  4.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的补助;原有农业主体新增单元或品种的,每个单元或品种补助0.5万元;原有QS农业主体延续换证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5.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直接还田利用大田秸秆达3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的补助;离田利用大田秸秆达3亩以上的,给予400元/亩的补助。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年利用量达50吨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生态精品农产品参与评比活动 

  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优质奖,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获得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优质奖,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 

  第二十条  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1.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或个人5万元的补助;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新技术,给予完成单位或个人3万元的补助。 

  2.鼓励农业优势主导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重大试验和推广技术另行规定。 

  3.农业主体创建农业类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认定的每个补助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每个补助5万元,通过县级认定的每个补助2万元。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升级高层级标准补差。 

  4.农业项目获省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获市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补助;获县政府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7万元、0.5万元的补助;获省农业技术进步奖或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5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补助;获市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大力提升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 

  1.对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先进机械进行补助,进入省购机补贴和新产品目录的,按中央补贴资金(或省级补贴资金)1:1的标准进行叠加补助。 

  2.引进首台(套)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机械的,按购置价格的6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 

  鼓励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400元/吨的补助。每亩推广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吨,单个主体享受商品有机肥补助不得超过300吨。 

  四、培育新型主体,增强发展后劲 

  第二十三条  大力实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1.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0.5万元的补助;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2.获得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 10万元、6万元、4万元、1万元的补助。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3.获得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补助。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林)场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4.通过省级认定的生态循环(绿色)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的补助。获评省、市级农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 

  5.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建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对牵头完成组建的核心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6.被认定为县级农(林)创客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继续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 

  1.村集体积极发展来料加工产业,固定加工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固定从业人员达20户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2.年支付加工费2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按年支付加工费总额的2%给予补助。 

  五、创新体制机制,激活要素融通 

  第二十五条  有序推进荒芜耕地翻耕复垦 

  农业主体利用荒芜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种植,给予600元/亩的翻耕复垦补助。 

  第二十六条  创新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 

  1.在云和县核心区22平方公里以外,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或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林地、农房(宅基地)流转给村集体的,按村集体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10%、5%分别补助给村集体和农户。第三方经营者通过交易平台取得经营权(使用权),按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5%给予补助,产生的相关中介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中介费单笔补助不超过3万元。 

  2.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制、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县乡级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司,吸纳农户入股耕地面积达5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吸纳农户入股林地面积达200亩以上的,按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其他 

  1.组建一事一议工作小组,由县府办农口副主任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一事一议事项由主管部门提请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2.同一项建设内容,已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在粮食功能区内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可享受省市县粮食生产补助。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造价审核费由主管部门承担。本政策中“农业”涵盖农、林、牧、渔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木制玩具产业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农业主体应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政策自2020年9月29日起开始执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新实施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实施项目仍按原政策(云政办发〔2018〕1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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