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大庆寺二期、老豆腐厂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云和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8日公布了《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大庆寺区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老豆腐厂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于2019年6月12日公布了《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通过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听证会及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来人反馈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整合后,现作出答复并通告如下。
一、关于房屋与土地价值评估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评估人员将做好现场的评估答疑工作。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证载房屋建筑占地外土地(天井等)按证载用途评估确定的单位面积地价给予补偿。
二、关于原地安置房和房票使用及限价问题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定向住宅房票”可购买的限定均价商品住宅房源在被征收房屋区块范围内;“定向商业房票”可购买的限定均价商业用房房源在被征收房屋区块范围内。定向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定向房源的限定均价另行公布。
“不定向住宅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不含限定均价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房),“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购买房产的类型。
使用“房票”的购买人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使用“房票”的购买人根据选房时制定的选房流程和结算方案统一进行选房。
符合广大被征收人要求原地安置和优惠购房的意愿。
三、关于未登记或权证不全的土地与房屋产权认定及补偿问题
县里将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和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产权认定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未登记产权进行专门认定。并按照认定结果给予相对应的补偿。
四、关于工业用途房屋改变用途问题
根据本次城市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业用途房屋改变用途问题,《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定:核心规划区(4.1平方公里内)原国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因素,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至2013年9月30日止将证载工业用途房屋全部改变用途为住宅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使用至今的,按证载合法建筑面积的40%认定为住宅用途,其余的60%仍为工业用途,奖励和补助按认定用途给予补偿。按住宅用途认定部分的补偿款,可以申请购买“住宅房票”。
为解决原国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因破产、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合理意见结合丽水市本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认定的相关规定对《方案(征求意见稿)》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的,作出以下修改:核心规划区(4.1平方公里内)原国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因素,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至2013年9月30日止将证载工业用途房屋全部改变用途为住宅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使用至今的,按证载合法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住宅用途,其余的50%仍为工业用途,奖励和补助按认定用途给予补偿。按住宅用途认定部分的补偿款,可以申请购买“住宅房票”。
五、关于选择购买“房票”延长临时安置期限问题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进一步鼓励被征收户购买“房票”积极性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对每一购买“住宅房票”的征收户给予“房票安置奖励”1.5万元。
六、关于支付购买“房票”的利息问题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房票”的,分别给与“定向房票”15%和“不定向房票”20%的奖励。其中奖励的“15%”和“20%”系数中已经考虑了利息问题。
且被征收人选择兑现或购房后有剩余的按以下规定计付利息:由征收实施单位扣除相应比例“定向住宅(商业)房票”奖励后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实计付利息[36个月内的,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征收实施单位36个月内未能提供房源签订购房合同的,第37个月起,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征收实施单位已提供房源但被征收人不签订购房合同的,从提供房源次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已充分考虑被征收人购买“房票”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工业用房不动产货币补助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但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并选择“入园”的,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不享受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补助)。
该条政策沿用2018年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和城市改造项目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入园”的,已享受园区相关的土地优惠政策,已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要求,将《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结算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0日内自愿申请购买“住宅房票”并签订《购买“住宅房票”协议》,同时,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购买“住宅房票”额度外的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后凭腾空验收证明领取购买“住宅房票”的凭证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0日内自愿申请购买“商业房票”并签订《购买“商业房票”协议》,同时,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购买“商业房票”额度外的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后凭腾空验收证明领取购买“商业房票”的凭证。
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房屋腾空,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45日内(并已完成房屋腾空的),自愿申请购买“住宅房票”并签订《购买“住宅房票”协议》。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房屋腾空,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45日内(并已完成房屋腾空的),自愿申请购买“商业房票”并签订《购买“商业房票”协议》。
九、关于“定向房票”车位购买问题
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约定:设置限价车位,限定价格为购房时市场价的90%(最高不超9万元)。使用“定向住宅房票”购房时,每套房可同时购买一个定价车位,并明确“房票”可购买“定价车位”。已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停车需求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被征收区块规划设计问题
目前住建部门已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棚改区块概念规划设计工作,以确定相关规划指标。届时区块建设单位将根据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最终区块建设实施方案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被征收人根据所选限价房套型,抽签购买限价房。
十一、关于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被征收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修改为: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票”安置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住宅房票”价值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新购住房成交价格超过“住宅房票”价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二、关于城市改造(棚改)公开补偿政策问题
城市改造(棚改)项目与某某道路工程、某某学校工程一样,仅为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名称,我县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均为统一标准。且为了提高安置房源品质,满足被征收人原地安置的诉求,我县特推出《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
城市改造(棚改)项目属于旧城改造范畴,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棚改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始终坚持阳光征收、依法征收,县里统一制定政策,各区块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期间,棚改办将在征收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开补偿方案,并梳理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制定成册发放给每位被征收人。
不同用途房屋有相对应的补偿政策,具体内容将由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解答。
十三、关于其他个案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县棚改办将牵头对个案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特此通告。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