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9-19370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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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6-04 |
文号: | 云政办发〔2019〕55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云和县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云和县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解决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县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现根据《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事改〔2018〕33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县属事业单位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9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明确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补充意见》(云政发〔2004〕4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本着以人为本、尊重事实的原则,妥善解决我县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我县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采取“按事业标准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按事业待遇补差”的办法。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改制人员,按事业标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按企业标准计发待遇,企业与事业退休待遇的差额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弥补。
二、相关缴费标准及处理办法
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人在2019年8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按企业或事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企业或事业社保待遇。如果参保人员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选择按企业标准缴费,享受企业待遇,不再实行事业待遇补差的办法。选择享受事业社保待遇的人员,原中断缴费或未足额按事业养老标准缴费的,必须在2019年11月20日前补缴到账,逾期未补缴到账,视同自动放弃享受事业社保待遇;选择享受企业社保待遇的人员,原中断缴费年限,必须在2019年11月20日前补缴到账,逾期视为放弃补缴。
(一)选择享受企业社保待遇人员的参保缴费的处理办法
2014年10月1日起,按不低于我县企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标准参保缴费,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社保待遇。2002年5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事业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按企业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予以退费。其企业个人账户按照相对应年份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建账。
(二)选择享受事业社保待遇人员的参保缴费,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缴费办法
(1)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按企业养老保险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须按相应年份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补足养老保险费。
(2)2014年10月1日之前,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人员,按2015年度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率补缴。补缴后按中断缴费的相对应年份的缴费基数及费率补建个人账户。
(3)2002年5月至2014年9月之间的企业养老保险系统的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建账办法:缴费基数按照相对应年份原事业标准缴纳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按照相对应年份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建账。
2.2014年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的缴费办法
留在改制后单位及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改制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所在单位统一参保缴费;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费率由个人参保缴费。
为体现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缴费标准的平衡,减轻灵活就业身份人员的缴费负担,上述人员不建立职业年金账户,但所有人员必须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不得中断。
每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
(1)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当年的企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当年的事业养老保险费率÷缴费当年的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费率。
(2)计算事业退休待遇的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当年的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费率÷缴费当年的事业养老保险费率。
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
三、待遇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办理退休时,先按企业退休标准计算退休待遇,再与新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确定的待遇进行对比,经确认的事业养老待遇与企业养老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未按云政发〔2004〕9号文件规定缴纳1万元用于弥补职工退休时统筹外经费不足的人员,只发放企业养老退休待遇,不发放财政补差部分。待其缴纳应缴的1万元社会保险费后,从其缴纳的次月起予以发放补差部分,之前补差部分不予追补。
四、工作要求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业务经办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业务经办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企事业待遇差额部分的资金保障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原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身份核实、人员通知及政策解释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及时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