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94/2019-18918 | 主题分类: | 工商,标准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24 |
文号: | 云市监〔2019〕32号 |
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现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 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 7月 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OOkg的燃气车。
四、凡在2019年 6月 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机动车销售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采购和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六、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不受本通告限制。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云和县公安局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