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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 李向阳  发布时间: 2019-05-24 10:02:48 浏览量:

为加快推进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工作,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由县棚改办起草了《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云和县梨园路33号三楼(棚改办),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人:林  煊、王华军 

电话:0578-5520850、0578-5529993 

传真:0578-5520850 

电子邮件:48482588@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

 



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的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工作,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分为“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两种类型。

“住宅房票”适用对象为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征收住宅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或项目征收区块范围内限定均价普通商品住宅的购房凭证。

“商业房票”适用对象为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和“住改商”部分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我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房或项目征收区块范围内限定均价商业用房的购房凭证。

“房票”遵循自愿原则,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0日内,可自愿申请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购买“房票”协议。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房票”的,视为放弃申请购买“房票”权利。

“房票”遵循最低限额原则,被征收人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最低额度应在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的50%(含)以上或100万(含)以上。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商业房票”的额度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款。同一被征收人符合购买两种类型“房票”的,可根据补偿款项目分别购买两种类型“房票”。

“房票”仅限被征收人使用,购买“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不得转让。

第三条  “住宅房票”分为“不定向住宅房票”和“定向住宅房票”两种类型。同一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住宅房票”类型,并相应签订《购买“不定向住宅房票”协议》或《购买“定向住宅房票”协议》。

被征收人的房屋总补偿款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全额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可以选择两种“住宅房票”类型。

可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项目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和他项补偿款(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10%货币奖励补偿款、签约腾空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零星附属物补偿款、“住改商”补助等)。

第四条 “不定向住宅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不含限定均价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房);使用“房票”的购买人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不定向住宅房票”额度给予2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不定向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不定向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

第五条  “定向住宅房票”适用于购买被征收房屋区块范围内的限定均价商品住宅(不含区位、楼层、朝向等调整系数)。

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中申请购买“定向住宅房票”额度给予1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定向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定向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申请购买“住宅房票”的,按被征收原产权户,给予每户一次性1.5万元的“房票临时安置奖励”。

第七条 “商业房票”分为“不定向商业房票”和“定向商业房票”两种类型。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商业房票”类型,并相应签订《购买“不定向商业房票”协议》或《购买“定向商业房票”协议》。

可申请购买“商业房票”项目包括:被征收商业用房合法建筑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合法建筑补偿款(房屋市场评估价+层数奖励)和他项补偿款(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10%货币奖励补偿款、签约腾空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零星附属物补偿款、住改商补助等)。

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商业房票”的额度,应为上述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款。

第八条 “不定向商业房票”适用于购买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途房屋(不含限定均价的商业用房和二手商业用房);使用“商业房票”的购买人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商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款申请购买“不定向商业房票”额度给予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不定向商业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请购买“不定向商业房票”,但不予奖励。

第九条 “定向商业房票”适用于购买被征收房屋区块范围内的限定均价商业用途房屋(不含区位、朝向等调整系数)。

第十条 “不定向住宅(商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36个月,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被征收人在36个月内可自由选择已在住建局报备且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

放弃使用“不定向住宅(商业)房票”申请全额兑现的,或购房后“不定向住宅(商业)房票”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定向住宅(商业)房票”使用期限为36个月,即从“房票”签发之日起,在36个月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

在“定向住宅房票”额度内,可购买一套或多套限价商品住宅,并在“定向住宅房票”面值(或余额中)逐套抵扣。“定向住宅房票”的剩余价值需大于最后所选商品住宅房款的二分之一,所购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总价超过“定向住宅房票”额度部分,按商品住宅购房时点的市场价格购买。每套商品住宅同时可使用“定向住宅房票”购买一个定价停车位。

在“定向商业房票”额度内,可购买一间或多间限价商业用途房屋,并在“定向商业房票”面值(或余额中)逐间抵扣。“定向商业房票”的剩余价值需大于最后所选商业用途房屋房款的二分之一,所购商业用途房屋及其附属用房总价超过“定向商业房票”额度部分,按商业用途房屋购房时点的市场价格购买。

放弃购买“定向住宅(商业)房票”房源申请全额兑现的,或购房后“定向住宅(商业)房票”使用剩余部分申请兑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扣除相应比例“定向住宅(商业)房票”奖励后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按实计付利息。[36个月内的,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征收实施单位36个月内未能提供房源签订购房合同的,第37个月起,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征收实施单位已提供房源但被征收人不签订购房合同的,从提供房源次日起停止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使用“房票”的购房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票”政策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的实施办法(试行)》废止。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A 区块大庆寺(一期)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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