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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关于征求《云和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4-28 16:42:44 信息来源:云和县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云和县民政局代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云和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处:  

一、直接通过网络留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电子邮箱794011766@qq.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反馈(传真号:5132321);   

四、通过信函方式反馈(地址:云和县浮云街道车站24号),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电话:5122302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5日。   

  感谢广大群众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云和县民政局  

                                                                                               2019年4月24日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供养范围 

(一)具有云和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救助供养内容、标准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医疗费、丧葬费以及住房和教育救助等费用: 

1.基本生活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2.照料护理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医疗费。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4.丧葬费。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当事人的丧葬费、农村小客保险理赔和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予以救助。 

6.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护理评估标准。遵循托底、适度原则,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制定落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费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并达到同期低保标准的1.3倍以上,与丽水市同步动态调整。 

2.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并适时同步调整。 

3.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产生的合规医疗费(除自理、自费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4.丧葬费标准。按照节俭办丧事原则,主要用于采购公墓费、接尸费、殡仪费等开支,按照实际产生合理合规费用结算。 

5.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由各镇(街道)组成评估小组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2项指标以下(含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有3项指标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有4项指标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其办理申请事宜。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及时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同时在其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困难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六)财产处置 

特困人员的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按照财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进行分类分层次解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特困人员所有;若被征用、征收的,其收益该特困人员所有;故亡后,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则归村集体所有。特困供养人员房屋等私人财产的处置,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在签订供养协议时,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签订捐赠协议,捐赠给集体所有。 

四、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 

生活能力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到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也可安置到运行良好的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要明确委托照料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也可以采取“户院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五、救助供养经费筹集、使用 

(一)供养经费筹集 

救助供养经费筹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县财政负担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基本生活费 

1.集中供养(户院挂钩)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使用。集中供养(户院挂钩)特困人员年度伙食费标准应达到基本生活费总额的60%;零用钱为基本生活费总额的10%。供养机构(户院挂钩)服务特困人员产生的水电费、交通费、服装费、必须生活用品、自费医疗费用、住院陪护费等必要费用不超过年度基本生活费总额的30%。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按月并以社会化方式全额发放,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三)照料护理费 

照料护理费按照生活能力评估核定标准予以核算。照料护理费必须统筹用于入住(户院挂钩)特困人员的康复医疗、住院期间陪护费、委托专业机构托养的特护费和一线养老护理员特护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如符合享受照料护理费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予以支付。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安全管理,强化“医养结合”。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人员培训,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加强供养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4。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在扣除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不低于县社平工资标准的80%给予保障,实行动态调整。县财政应当全额保障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第三方运营方应当参照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托底保障职能。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统计、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财政局应当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并进行分类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强化社会参与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积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供养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供养服务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云和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