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19-1906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文号: | 云司〔2019〕37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经研究,特制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送、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接待规定(试行)》《云和县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等制度,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网上公开:
(一)作出维持决定的;
(二)作出撤销决定的;
(三)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
(四)作出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责令履行决定的;
(六)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或原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起诉期限内及诉讼期间的;
(四)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适宜在网上公开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由案件承办人就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是否上网公开的意见,并做好备注。因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存在法定的可诉期及诉讼期,行政复议决定书按季度一次性集中上网公开,即第一季度的文书在当年第四季度公开,依次类推。
按季度汇集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负责复议文书公开工作人员按案件备注汇总拟公开的复议决定书后,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和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定。
第六条 文书上网实行专人负责。确定专管人员按规定时间对需要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汇总,并进行技术处理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文书公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文书查询索引。文书查询索引由案号、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决定书落款日期等部分内容组成。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实行网上公开的,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人的,姓名以“姓氏+某”表述,其他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住址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内容均应删除;
(二)申请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名称以“某+公司”、“某+厂”等形式表述,删除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等内容;
(三)对同一姓氏自然人的姓名经技术处理后发生重复的,可以增加甲、乙、丙、丁等进行区分,如李某甲、李某乙等;
(四)涉及地址的,其中的村名、路名和门牌号以XX村、XX路、XX号表述;
(五)涉及车辆号牌、权属证书的,以XX表述,如浙KXXXXX等;
(六)删除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的复议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六)上网文书存在其他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XX替代。
第八条 上网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内容完整。除需要技术处理的内容外,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内容一致。
第九条 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采用一份文书对应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电子文本使用PDF格式,并标注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分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建立健全我县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分析制度
(一)落实报送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部门应按规定统计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云和县行政复议局报送;同一年度第二、三、四季度报送数据应当为今年起始累计数据。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负责对县级各单位报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或综合分析后向云和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同时向丽水市行政复议局报送。
(二)明确报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部门应按要求报送《云和县行政复议案件明细表》《云和县行政诉讼案件明细表》。如有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形,或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形,相关单位应按照《云和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云政办发〔2009〕91号)等要求,同时报送复议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等材料。云和县行政复议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建议反馈。
二、建立健全完善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部门应当积极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部门作为单独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或作为以市级部门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时,应当注意复议应诉过程中可能涉及或引发新的行政争议矛盾纠纷,对于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复议应诉案件或复议应诉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纠纷,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云和县行政复议局。
三、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统计、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统计和请示报告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情况按规定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附件:1. 云和县行政复议案件明细表
2. 云和县行政诉讼案件明细表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接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云和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云和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由云和县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负责接待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云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由云和县行政复议局集中负责接待受理。
第三条 县复议局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指派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受理工作。
县复议局接待受理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四条 接待室应悬挂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标识,布设宣传挂图和标语。在明显位置公示行政复议联系方式,张贴行政复议申请、调解、受理、审理流程等的工作指引,提供统一格式文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值班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态度和蔼,言行得体,正确回答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诿、搪塞,不得拒绝申请人依法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接受申请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谋取私利。
第六条 实行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和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报告制度。
值班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在《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申请收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签名。
值班人员应当每天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接待情况,按行政复议文书相关流程规范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实行行政复议申请接待首问负责制。值班人员对接待期间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接待事项按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在办结后方可移交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值班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值班人员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列明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申请人当场提交原件供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县复议局值班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的回执。
(二)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值班人员应按照统一格式文本,当场核对和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由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及填写日期,值班人员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值班人员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四)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县复议局受理的,值班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记录在案。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值班人员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对前款第(三)(四)(五)项事项,申请人不同意现场告知处理意见的,应当先行接收申请材料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应引导、鼓励前来咨询群众以邮寄方式或者在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进行网上实名确认,提倡行政复议申请“一次也不用跑”。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或者在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值班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好下载并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县行政复议局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建立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保障企业申请复议程序畅通。
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值班人员应立即在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收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接待情况,立即按行政复议文书相关流程规范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受理。
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县复议局分管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因事临时不在岗的,可以由值班人员先受理、县复议局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再补签。
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能够当场补正的,由申请人当场补正;无法当场补正但主要材料齐全的,可以先行受理后再由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补正。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接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报告。
对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保安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保障依法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暂行)追究行政责任。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应当依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职责和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报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等徇私舞弊行为,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四)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五)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及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情况的;
(七)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由行政复议局建议监察机关责令其参加听证后,被申请人仍然拒不参加听证的;
(八)其他应当受到追究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经说明,行政复议机构批准人仍主观臆断,拒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行政复议机构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时,主持人或负责人故意违反集体讨论规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或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因提出错误意见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由提出错误意见的参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对错误意见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参会人员,视为同意该错误意见,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对法律法规适用理解不一致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审慎履行职责仍然作出错误判断的;
(三)本办法(暂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非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暂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违法办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暂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约请被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面谈,予以提醒、督促、警示、诫勉,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经约谈,认为仍需追究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监察、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相关材料。有关机关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追责结果通报移送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追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申请复核、申诉期间,追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追究行政复议责任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发挥行政复议听证的功能,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云和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复议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听证活动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试行)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复议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召集案件当事人,围绕被复议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当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相互质证、进行辩论,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听证的,不予公开。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案件,原则上组织听证: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案件主要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听证有利于行政争议调解、和解的;
(五)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六)对本县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复议局认为适宜听证审理的其他案件。
具有前款第(二)(三)(五)项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人书面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复议程序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复议程序义务。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复议局提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复议局决定。
第七条 复议局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复议局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及时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事项。
听证由复议局指定本单位二名(含二名)以上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指定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记录。
第九条 复议局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召开3日前向复议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经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组织听证。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代表可以集体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复议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复议局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决定直接影响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复议局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局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负责人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为委托机关的,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复议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复议局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问明申请回避的人员以及理由,宣布休会,依照前款规定提请有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组织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开始听证;
(三)核查当事人基本情况、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情况;
(四)告知听证人员姓名和职务、书记员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六)被申请人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或叙述其内容)、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宣读答复书、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主持人根据各方争议情况,可以归纳行政争议焦点。
(七)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第三人举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举证;
(八)听证人员可以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征得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九)辩论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辩论一般为二轮;
(十)辩论后,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
(十一)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十二)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中宣读、出示证据和依据时,应当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取证的时间、取证人的身份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及发布时间。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时提出新的证据或者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听证员应当询问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会辩论主要围绕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展开。
主持人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的发言与案件无关或有不必要的重复的,应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辩论中,发现有未调查清楚的事实或者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辩论,重新听证调查、质证,待查清后再恢复辩论。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复议案件,辩论结束后,依法可以组织调解。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自愿、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局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和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改期组织听证:
(一)具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听证人员、书记员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而中途退场的;
(五)其他需要改期听证的情形。
改期听证的,复议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举行听证:
(一)具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根据申请人申请决定听证,申请人又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再举行听证,复议局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过程的全部内容如实记入听证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捺印。拒绝签名捺印的,记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听证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讨论,作出认定和评判。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载明案件讨论中发表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由复议局建议监察机关责令其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仍然拒不参加听证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试行)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