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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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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所),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经研究,特制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文书流程规范(暂行)》《云和县行政复议局关于案件集体讨论的规定》《云和县司法局关于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主动过问的规定》等制度,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促进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云和县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复议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从申请、审查(审理)到结案等各环节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集合。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
第三条 复议局承担复议业务工作的科室和案件承办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并负责归档前的档案(材料)管理工作。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材料立卷工作,并确保案件材料齐全完整。
第四条 档案由卷宗封面、目录、卷内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第五条 各类复议文书应当使用标准型号纸张制作;材料的内容需要手写的,应当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迹应当规范、整齐、清晰。
第六条 整理案卷材料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清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破损或字迹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
(三)格式正确,纸质文件材料须采用A4标准无酸纸制作,大于A4标准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四)内容不会被装订部位遮挡;
(五)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六)剔除金属物以防锈蚀。
第六条 复议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副卷编制统一个案卷号。
第七条 复议案卷正卷的排列顺序为:
(一)最终决定类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决定书、告知书等);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有多个申请人分别申请的,按不同的申请人分别排序);
(四)补正材料(包括补正通知书、补正后的申请材料等);
(五)受理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等);
(六)答复材料(包括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有多个被申请人分别答复的,按不同的被申请人分别排序);
(七)第三人材料(包括参加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书面陈述意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有多个第三人分别提交的,按不同的第三人分别排序);
(八)复议调查取证类材料(包括调查提取、核实的材料,以及询问、调查笔录材料等);
(九)程序类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停止执行通知书、延期审理审批表及通知书,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审批表及通知书等);
(十)听证材料(包括听证、改期听证、不再听证等通知,听证笔录、陈述词、代理词等)
(十一)复议意见类材料(包括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
(十二)执行类材料(包括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人民法院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裁定书等)。
同类材料应当按程序顺序排序,同种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序;案卷材料有送达手续的,相关送达回证或者邮寄材料排列在该案卷材料后面;原件和复制件同时入卷的,复制件附随在原件后面。其他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序。
第八条 复议案卷副卷的排列顺序为:
(一)审理报告;
(二)案件请示、报告及批复等材料;
(三)案件讨论记录;
(四)结案审批表、最终决定类文书原本;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原本;
(六)复议意见类材料原本。
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归入副卷保存;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副卷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下列案件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档案法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自行销毁或保存: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四)法律文书未定稿;
(五)与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纸质材料以外的(如音像载体等)案件材料,凡能入卷保存的,均应装订入卷;无法入卷保存的,可以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相关材料或者证物袋上注明材料名称、来源、情况说明、接收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时间等信息。不能附卷保存的,另行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卷内材料按排列顺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应当标注在有内容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
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包括立卷机关名称、案卷(正、副卷)类别、案号、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日期、审理结果、结案日期、档案编号、保存期限等内容;档案编号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其他内容根据案件实际逐项填写。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材料(种类)名称、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按照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件数较多的,也可以分类(种)类填写。
第十四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需要说明的,也可以不填写。
立卷人由负责整理、装订人员签名并注明立卷时间;审核人由负责检查案卷装订质量人员签名并注明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第十六条 案卷的厚度以不超过20毫米、卷内材料张数不超过200页为宜;材料过多的,可以分册装订,重新编写页码。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60年、20年三种:
(一)凡具有长远参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当划为永久保管;
(二)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保管期限划为60年;
(三)凡在较短时间内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保管期限划为20年。
第十八条 以下档案保管期限应当划为永久保管:
(一)涉及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涉及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厅级、师级以上干部的,涉及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教授、研究员或同等职称以上人员的,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的;
(二)在本县范围内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涉民族宗教的,或者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三)涉及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的;
(四)涉及国家赔偿的;
(五)其他具有长远参考利用价值的。
第十九条 以下档案保管期限应当划为60年:
(一)涉及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涉及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二)经人民法院撤销、确认违法的;
(三)其他在较长时间内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
第二十条 以下档案保管期限应当划为20年:
(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二)不予受理、终止、(程序)驳回方式结案的;
(三)其他在较短时间内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在立卷时确定,根据案件当事人身份、案件性质、案件的影响程度分别划定,取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档案的最终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的次年起算。
第二十二条 复议局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档案和归档后的档案(材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完成整理案件材料、装订立卷,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因后续诉讼等原因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立卷归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档案移交应当根据移交案卷的案号排序填写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二份,由序号、案号、(正、副卷)卷数、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日期、备注等内容组成,由移交人填写、接收人在验收后签字并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接收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保管期限、载体分别编制案卷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已归档的案卷内抽取或增添材料。确需在归档案卷中增添材料时,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专职复议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共同拆卷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拟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定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第二十八条 复议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与工作相关的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需要借离档案室的,应当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档案管理人出具借据;借据应当载明借阅档案名称、(正、副卷)卷数、借阅日期、借阅人、科室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等证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正卷材料。
案件当事人公民可以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法人可以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正卷材料;委托代理人律师可以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他代理人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正卷材料。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有关单位,以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复制)单;借阅(复制)单由查阅人填写借阅机关(单位)名称、借阅(复制用途)事由、借阅(复制)案卷名称、卷数、复制材料内容和页(码)数、借阅(复制)时间、归还时间(归还时填写)等内容并签名,复议局相关科室应当指派人员进行审查后签署是否同意查阅、复制意见并签名,随附查阅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复议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给予查阅、复制,档案管理人应当作为出借、复制经办人在借阅(复制)单上签字。
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要求将档案借离档案室的,经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离档案室;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得将档案借离档案室。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查阅副卷材料的,应当经复议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副卷材料。
第三十一条 查阅人应当按借阅(复制)单填报的用途使用查阅、复制的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或转借他人。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应当专用,并符合存放档案的防护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可按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序立卷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同一案件由于复议或后续应诉形成的案卷材料,可以合并立卷,未合并立卷的,应当合并移交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文书流程规范(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文书流程,提高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云和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县复议局工作人员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后,需甄别处理,填写《行政复议收案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并将复议申请材料转送复议应诉科室。
县复议局值班人员收到县政府办公室、县直部门当天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后,需甄别处理,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交接单》。
第三条 复议应诉科室负责人收到复议局工作人员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安排本科室承办人员办理。
第四条 承办人员根据复议申请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需要通知申请人补正的,承办人员制作《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复议局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建议受理的,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复议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发《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加盖复议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三)建议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和《云和县行政复议局不予受理决定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复议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发《云和县行政复议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复议局印章送达申请人。以县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应报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应由其他复议机关受理的,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告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盖复议局印章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需要通知同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由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盖复议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需要对复议案件进行听证的,由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盖复议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复议案件存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中止审理、恢复审理情形的,由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复议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盖复议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复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承办人员填写《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复议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云和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盖复议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复议案件存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终止审理情形的,由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复议局领导审核并报送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制作《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盖云和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县复议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复议案件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承办人员拟定《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复议局领导审核并报送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制作《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盖云和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复议案件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员应书写《案件审理报告》并经复议局内部集体讨论(按《云和县行政复议局复议应诉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行)后,由承办人员填写《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复议局领导审核并报送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制作《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盖云和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复议文书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其中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当场送达的,应当由两名复议工作人员完成。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行政复议局关于案件集体讨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审查程序,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云和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集体讨论,是指云和县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复议局)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重要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进行集体审查、讨论,从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较多,案情复杂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利益等,案件影响较大的;
(三)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案情复杂、法律依据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或者属于新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给申请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确定行政赔偿的;
(六)对于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
(七)开展听证的案件;
(八)拟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
第四条 案件提起集体讨论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召集,局领导主持。
第五条 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主要为县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局领导,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县司法局主要领导主动过问的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主要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中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集体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焦点问题、存在问题、处理建议;
(二)参加讨论人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建议发表观点;
(三)主持人作总结,确定案件办理的决定意见。
集体讨论过程应当由记录员如实进行记录,并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后存档。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七条 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可以在调查、听证后,再次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集体讨论结果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依据。案件承办人应当依照讨论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发文程序及时报相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九条 集体讨论时对案件作出的结论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将讨论笔录和案件处理建议一并按照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第十条 参加讨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案件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研究讨论内容。
第十一条 复议局应当在明确案件涉及的重要情况后,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并协助县政府就复议案件涉及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做好向县委做好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司法局关于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主动过问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云和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过问是指县司法局的主要领导主动了解、掌握县行政复议局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组织研究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明确案件办理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复杂案件,应主动过问: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案件主要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五)案件中县司法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的;
(六)县司法局主要领导认为应主动过问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应当主动向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一)涉及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不稳定或造成群体上访等案件;
(二)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三)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因素的;
(四)涉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涉及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厅级、师级以上干部的,涉及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教授、研究员或同等职称以上人员的,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的;
(五)涉及国家赔偿的;
(六)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或案情复杂敏感的案件。
第五条 县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应诉(答复)通知、经办科室承办人员受理审查或制作台账时,发现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及时向经办科室负责人汇报。
经办科室负责人在对汇报材料审核后,认为相关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分别根据情形确定是否向县司法局主要领导汇报。
县行政复议局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实行岗位责任制,由经办人员负责查清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核查法律依据,在规定时间内书写《案件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经办科室负责人承担重大复杂案件管理和督促指导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办理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县司法局主要领导通过司法衔接、行政联动、信访等途径发现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复杂案件,可责成分管领导、经办科室汇报相关案件情况。
第七条 县司法局的主要领导要主动了解、掌握重大复杂案件办理进度,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经办科室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核实与核查的情况,也可以直接组织研究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明确案件办理要求。
县司法局的分管领导要按照主要领导的案件办理要求抓好督办落实。
第八条 县司法局要将重大复杂案件办理情况作为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问题,定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凡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权限逐级请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