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复字〔2017〕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17年3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3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后于3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6年12月28日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编号XAXXXXXXXXX,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收悉,截至2017年3月4日,被申请人针对本次政府信息公开仍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一份;4.中国邮政网上跟踪查询系统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李某某关于“云和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儿童早教智力拼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云和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以下简称《公开制度》)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受理,在审查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件不完备,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时作出《政府信息补证申请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所需材料。之后被申请人未再收到申请人李某某的补证材料。故被申请人并未存在不作为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政府信息补证申请告知书》一份;2.信封复印件一份;3.快递单复印件一份;4.快递网上跟踪查询系统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寄递了《对云和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销售查办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无法证明其身份,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补证申请告知书》(云市监〔2016〕第1号),并于12月3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另查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2017年第1号),并于2017年4月28日交付申通快递进行邮寄。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行为。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申请行为“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申请人是否要提供身份证明,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这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要审查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再决定是否给予公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审查的最基本条件,若是申请人的身份都无法确认,其它的审查必然是无从谈起。且我县的《公开制度》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补证申请告知书》(云市监〔2016〕第1号)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表》要件不完备,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要求申请人补证后再行申请。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另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得到了书面的答复,无需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及责令限期作出答复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