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复字〔2015〕8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民政局。
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消被申请人2005年11月28日对申请人和 “娜某”的女子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05年9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自称“娜某”女子,后来我带她到我家玩,她看了后说可以嫁给我。再后来,她就带了相关的证件和我到云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4月27日,生一女,名杨某甲。2014年,我因她较喜欢打麻将,双方经常争吵,致感情不和,我和她曾到民政局离婚,因她的身份证系假证问题,办不了离婚。就在民政局回来后不久她就走了,一直下落不明。今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她以前办结婚证时的身份证是假的,法院受理不了。且根据她本人说法,她是缅甸人,没有身份证的,我认为原婚姻登记存在错误,所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杨某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云和县公安局梅源派出所出具的杨某某、“娜某”谈话笔录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云和县公安局《证明》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娜某”于2005年11月28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的登记条例。“娜某”为骗取结婚登记,所伪造使用的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员在审查中无法辨认其真伪,且“娜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所作的声明表示:声明的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已根据法律规定做到登记程序的审慎合理。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被申请人无权撤销。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结婚申请登记案卷材料一份,内含:1.杨某某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 “娜某”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4.杨某某、“娜某”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娜某”两人到被申请人处申请结婚登记,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审查表上签名、捺指印,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浙结200500862号结婚证。2015年8月12日,云和县公安局根据杨某某的申请,经查询,确认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管理无“娜某”身份信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履行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能。被申请人在登记过程中,审查人结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并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监督结婚登记申请人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上明确记载声明人的身份信息,并表示“声明内容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登记员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查询结果和被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的谈话笔录证实,结婚申请人“娜某”的身份信息系虚假,相应的户口簿、身份证系伪造。根据当时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审查,不具备鉴定其真伪的专业能力。被申请人虽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能,但由于“娜某”系利用假证、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05年11月28日对申请人和“娜某”作出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