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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5668/2018-20062 主题分类: 安全
发布机构: 安委办 成文日期: 2018-09-16
文号: 云安委办〔2018〕56号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和县安监局  来源: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8-09-28 15: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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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和县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云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教训,切实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举一反三是指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教训在同类行业领域其他企业,以及存在与事故发生同类作业的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安全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或云和县以外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举一反三工作。 

第四条  事故举一反三工作本着依法依规、及时迅速、上下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层面牵头开展事故举一反三工作: 

1.上级或本级党政领导有批示指示的; 

2.发生一次死(伤)多人一般事故,或一次受伤多人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3.危化、燃气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领域发生致人死亡的泄漏、爆炸、爆燃等事故的; 

4. 一个月内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或本地连续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5. 其他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层面应牵头开展事故举一反三工作:  

1.上级或本级党政领导有批示指示的; 

2.发生亡人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3.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领域发生泄漏、爆炸、爆燃、火灾等事故的; 

4.其他需要开展事故举一反三的情形。 

第六条  事故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工作通常由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属特种设备、火灾、道路交通等事故由专业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综合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多个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由本级政府或安委会、安委办牵头组织。 

第七条  牵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以下工作: 

(一)发出事故通报。根据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剖析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事故通报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并传达至同行业领域所有企业。事故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与事故警示相关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补充通报。 

(二)组织警示教育。督促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开展内部事故警示教育。必要时牵头单位要通过组织警示教育会议等方式开展事故警示,汲取事故教训,堵塞工作漏洞。 

(三)排查同类问题。督促行业领域企业针对事故所暴露的隐患问题,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牵头单位要通过暗查暗访、执法检查等方式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促进工作开展。 

(四)迅速整改落实。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做到即查即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制订落实管控措施。对不汲取事故教训,不及时整治同类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确保事故举一反三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应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牵头单位重点做好事故通报制发,制定实施警示教育方案,对下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下级相应部门应按方案要求做好事故通报传达、本级行业领域警示教育和同类隐患问题排查治理等。 

第九条  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完成情况。县安委办汇总后纳入季度履职报告内容。 

第十条  县安委办要加强对事故举一反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未按要求开展事故举一反三工作或走过场、事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安委办〔2018〕56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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