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四条
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八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参照《云和县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九条
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加强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科室和监察支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追究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科室和监察支队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度有关科室、监察支队和科长(主任)、监察支队负责人的评先资格,同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云和县安监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条 由本单位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条 发布重要的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云和县安监局信息公开办事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改善机关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局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机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局机关具体职能中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全部项目,对社会和公众进行公示。
第五条 局机关向社会公开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资格要求、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其它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时限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要精简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规范程序,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承诺办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县安监局分类确定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七条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结时限要求:凡市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属备案类的,保证随到随办;属于核准和审批类的,只要资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凡县属权限以上的审批事项,只要资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凡是需要报市或省局审批的,保证超前介入,全力以赴,全程跟踪。对于不能办理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具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按照县安监局项目办理服务指南执行。
第九条 局机关认真履行以下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十条 局机关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办事人员对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