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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8-2031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20
文号: 云政办发〔2018〕10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1-2018-0013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复垦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陆玲鹰  发布时间: 2018-08-27 09: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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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复垦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复垦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等相关规定,切实推进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复垦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立项条件 

1.乡镇立项申请; 

2.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单个项目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 

3.取得项目区所涉及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实施拆旧复垦的书面意见,且不涉及搬迁安置的地块; 

4.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点除外); 

5.复垦前的照片3张(不同角度的原状,同时提供电子照片); 

6.其他应符合的相关条件。 

二、项目实施模式 

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除以下提及之外,原则上参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42号)执行。 

1.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复垦为水田; 

2.1亩及以下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集聚点必须一次性实施,且项目竣工面积须达到立项面积的90%及以上; 

3.项目实施实行限额控制,项目亩均投资超过16万元的不予实施。 

三、资金管理 

(一)总收购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主要工程。沟渠、路、坎、水池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量计价,按县审计局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予以收购。 

2.平田整地工程(含地上附着物及建筑垃圾清除工作)。已由县政府牵头实施拆除房屋及附属用房(如小规模自然村和地质灾害点搬迁等)的,按项目验收新增耕地水田面积35000元/亩计入收购价;未经县政府牵头实施拆除房屋及附属用房的,按项目验收新增耕地水田面积70000元/亩计入收购价,以上指标收购价含政策处理费。为项目配套建设的机耕路政策处理费,按平均25000元/公里的标准另计。竣工新增耕地面积为0.3亩及以上且不足0.6亩的区块,上浮20%;竣工新增耕地面积0.6亩以上且不足1亩的区块,上浮10%;1亩以上按实计算。 

(二)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处理费参照以下规定支付 

1.拆除旧房(住宅、附属用房)的,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拆房补助,天井按7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生产生活用房按1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2.项目区内涉及坟墓迁移的,按平均500元/穴的标准计算; 

3.项目区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平均6700元/亩的标准计算。 

(三)地力等级奖励 

本项目不设地力等级奖励资金。 

(四)中介服务费用 

测量费(含现状测量费和竣工测量费)700元/亩、设计费500元/亩、监理费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单个项目监理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招投标相关费用(含招投标代理、预算编制审核、标底审核等所有费用支出)按工程中标价的0.5%计算(不足0.6万元按0.6万元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由乡镇(街道)在工程通过县级验收后从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资金拨付 

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60%的主要工程收购价和85%的平田整地收购价;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25%的主要工程收购价;暂扣15%的总收购价作为质量和种植保证金,市级验收之日起3年内无质量和后续种植问题或存在质量和后续种植问题但已整改到位的,拨付质量和种植保证金。 

四、工作经费标准 

1.乡镇(街道):14000元/亩; 

2.相关部门:县国土局5000元/亩;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农办1000元/亩;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审批中心500元/亩;县监委、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260元/亩; 

3.村集体:2000元/亩; 

4.以上工作经费可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测量、设计、监理、评审、验收、报备、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环评、财审、会务场地使用等土地整治工作相关支出,剩余部分可用于新农村建设和补充部门工作经费的不足。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起县政府立项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和原已立项未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子项目。 


附件:云政办发〔2018〕103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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