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18-03162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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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25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居民科学规划村庄布局,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提升村庄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大花园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和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5.《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
6.《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
7.《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结合近期浙江省政府对农房建设管理出台的《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背景、范围、责任单位职责、建房原则、村规民约等作了明确说明。
第二章建房条件。对可申请建房对象、不予批准建房对象、建房人口计算标准、办理建房审批前置条件等做了具体说明。主要修改的内容是:1.禁止建设区外原址符合规划,60周岁以上老人可申报原址拆建,异址单独新建不允许。
2.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明确在办理农村居民建房土地批准文件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本村居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能拆除的,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居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建房标准。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按分区控制管理,具体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针对三种建设区,分别明确了不同建房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主要修改的内容是:
第十一条 限制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其审批建房用地标准为: 1-3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为60平米以内,4-5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以内,6人以上(含6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以内。
建筑面积标准为:1人户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2人户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内,3人户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以内,4人户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以内,5人户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以内,6人户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以内。
该区域实行控制性建设,檐口高度不高于 11米(含架空层不得高于2.2米);屋顶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度小于35度(坡度系数小于0.7)。
第十二条 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其审批建房用地标准为: 1-3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4-5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为125平方米以内,6人以上(含6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为140平方米以内(占用耕地的为125平方米以内)。
建筑面积标准为:1人户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2人户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以内,3人户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以内,4人户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以内,5人户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以内,6人户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以内(占用耕地的为375平方米以内)。
该区域实行有条件建设,檐口高度不高于9.5米(含架空层不得高于2.2米);屋顶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度小于35度(坡度系数小于0.7)。
增加了第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可申请庭院备案,备案范围不得占用耕地,不作产权登记。产权人使用地范围内,庭院深度不得大于4米,庭院面积标准为:2-3人户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4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新建房屋审批时须一并设计房前屋后的庭院空间,并注明绿化种植种类、地面铺装材质和通透式围墙、栏杆详细做法(高度不得高于1.2米),同一界面的围墙、栏杆做法应协调统一。
第十七条 坡地、台地建房存在分层入口或采光时,以最低层室外地坪标高起计算檐口建筑高度。
第四章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踏勘、批前公示、审核审批、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七个程序。主要修改的内容是: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划核实审批权限下放,在乡、村规划区的农房,规划核实许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方案,简化程序,方便农村居民办理。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取得《放样通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免费定点放样,放样后方可动工开挖;基槽开挖完成后,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五章建设管理。对农村住房整体设计,房屋外立面风貌。施工期间挂牌告示施工制度,房屋雨水、污水管理、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管理内容做了明确。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二)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测量放样、验线复核;
(四)辅助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
专业技术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前款规定工作的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不再向居民收取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建房户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委完工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未按要求进行农村住房施工的,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相关单位及个人追究责任,按《云和县新增违法建筑管控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执行。县监察委建立督查巡查制度,每年抽取2-3个乡镇(街道)、村集体进行巡查,对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七章附则。对分区控制管理范围、建房标准、建筑面积计算等再次做了说明,同时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明确本管理办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7-7-1)标准执行。